江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相关规范、标准技术难点问题解答-防排烟

江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相关规范、标准技术难点问题解答-防排烟

本文摘选自2020年8月发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相关规范、标准技术难点问题解答(新建建筑部分)》公共建筑-消防设施部分。本文主要是防排烟部分。 (一)防烟类 1、地下防烟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非防火门是否能算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答:地下防烟楼梯间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可以作为自然通风的面积要求。 2、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1.3 条第 2 款要求,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这里面所讲送风口设置在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是否必须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3.1.3 图示解释风口设置在前室入口门的正上方或正对门口,多个前室入口门怎么办? 答:对于前室有多个入口情况,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风口未设置在前室顶部或正对每个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三合一前室,前室是否必须设置正压送风系统? 答:不论建筑高度多少,三合一前室必须设置加压送风系统,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1.3 条。 4、建筑高度大于 50 m 的公共建筑,主楼投影范围内仅为 50 m 以下部位服务的楼梯间及前室(含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能否采用自然通 风方式? 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1.2 条要求,不可以。主楼投影范围内仅为 50m 以下楼层服务的楼梯间及前室(含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5.剪刀楼梯间是否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有哪些要求? 答:剪刀楼梯间可以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剪刀楼梯间的防烟设计: (1)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共用前室)满足 3.1.3-1 条规定,剪刀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满足自然通风条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3)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含“三合一”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1.3-2 的规定, 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否则应设加压送风系统; (4)剪刀楼梯间的“三合一”前室必须加压送风,当加压送风口满足上述第(3)条要求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2.1 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采用直通屋面的门(门高未做到梁下),是否可行? 答:直通屋面的门可以视为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7、对于前室、合用前室、楼梯间的自然通风窗计算面积时,是否需扣除窗框, 仅算玻璃的净面积? 答:按建筑门窗详图中标注的可开启外窗扇尺寸计算窗口面积。 8、《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 3.2.2 条中规定的面积是否为窗口开启后的净面积(高层建筑因安全因素,对窗户开启的角度和开口大小都予以限制,建议考虑实际情况)? 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是指:可开启外窗的面积而非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面积。 9、一层面积大于 100 ㎡的扩大前室,是考虑排烟设施还是防烟设施? 答:对于建筑首层由门厅等形成的扩大前室或扩大合用前室,建议采用自然通风的方式。当门厅建筑面积大于 100 ㎡时,可在门厅顶设置可开启外窗(口)等自然通风防烟设施,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门厅面积的 2%,且扩大的前室开窗(口) 有效面积不应小于 2.0 ㎡,扩大的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 ㎡。 10、依据 《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8.7.12-2 条的条文解释: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排烟采用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面积可包括固定扇的面积,比如说1.5m*1.5m 的推拉窗,可开启面积 1.12 ㎡,但总面积仍然满足 2 ㎡,所以应该也视为满足自然排烟的要求?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是否也可以按照此执行? 答:可以按整个推拉窗面积计算。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2.2 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是指:可开启外窗的面积而非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面积。 11、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1.6 条、第 3.2.1 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 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 3 层。”地下室怎么算高度和层数?与地上楼层叠加计算,还是地下室自己单独算高度和层数?比如地下室仅有一层或二层,地下埋深不足 10m,是不是仅需要在地下室楼梯间最高处设置 1㎡可开启外窗即可?有些认为要在地下室楼梯间最高处设置 1.0 ㎡可开启外窗,另外还要设置 2.0 ㎡可开启外窗,等于总共要做 1+2=3 ㎡可开启外窗? 答:地下室高度即地下楼梯间高度,层数即为地下室层数,与地上无关。GB51251-2017-3.1.6 仅适用地下一层;地下二层及以上的按 GB51251-2017-3.2.1 条执行:地下一、二层的防烟楼梯间,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 ㎡的可开启外窗,其中含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0 ㎡的可开启外窗,即 1.0 ㎡+1.0 ㎡。 12、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2.1 条要求,地下、半地下楼梯间在最高处设置不小于 1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设在半层平台处的梁下 是否可行? 答:地下一、二层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 ㎡的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 1.0 ㎡的可开启外窗。设置于半平台梁下处的可开启外窗未设于楼梯间最高处,不满足 GB51251-2017 第 3.2.1 条规定要求。 13、住宅建筑地下超过 1 层时,封闭楼梯间与地上楼梯间不共用,首层设符合规范要求的窗或门,可以不设机械加压送风吗?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0-2017 第 3.1.6 条不适用于地下两层及地下二层以上的封闭楼梯间。地下两层及地下二层以上的封闭楼梯间、当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 ㎡的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 1.0 ㎡的可开启外窗,满足 GB51251-2017 第 3.2.1 条规定要求时,可以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1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图示 15K606 中,第3.1.3.2a~2c 图示开窗面积均为有效面积,GB51251-2017 第 3.2.1 和 3.2.2 条中开窗面积未指有效面积,此处是否指整体窗户面积?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图示 15K606 -18 中,第3.1.3.2a~2c 图示开窗面积均为有效面积有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自然通风防烟设施的描述,应为《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0-2017 第 3.2.1、3.2.2 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面积。 1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3.3 条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是否只适用改造项目,不适用新建项目?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0-2017 第 3.3.3 条条文说明:在确实没有条件设置送风井道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送风。直灌式送风是采用安装在建筑顶部或底部的风机,不通过风道(管),直接向楼梯间送风的一种防烟形式。经试验证明,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是一种较适用的替代不具备条件采用金属(非金属) 井道时的加压送风方式。 GB51251-2017 第 3.3.3 条及其条文说明未明确本条文只适用改造项目,对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的新建建筑,当楼梯间不具备设置加压送风竖井的条件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16、机械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自然补风口是否可不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3.5 条中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进风机进风口的距离要求。不同防火分区的排烟风机出风口和消防补风机、加压送风机进风口的距离是否可以不按此条要求执行。 答:机械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自然补风口应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3.5 条中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进风机进风口的距离要求。《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3.5 条的要求是:加压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距离要求仅指火灾时同时启动的加压风机和排烟风机间距的相应要求,对于不同时启动的系统无此要求。 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4.6 条中 NI 取值,对于服务层数不超过 3 层的前室送风系统,N1 可以按实际层数取值吗? 答:对于加压送风系统服务层数不超过 3 层的前室送风系统,N1 可以按实际层数取值, N1 按实际楼层数量取值。 18、对于住宅的非机动车库及住宅汽车库,当地下室前室或合用前室有多个门时,Ak 值能否按照本条按 1 个门计算取值? 答: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4.6 条:加压风量计算公式 Ak 明确“对于住宅楼梯前室,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因此为住宅服务的地下室前室或合用前室可以按 1 个门计算取值。 19、《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3.5 条,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自然补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自然排烟口与自然进风口的间距如何控制? 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3.5 条执行。 20、规范 GB51251-2017 第 3.4.1 条及第 4.6.1 条,机械加压送风及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 倍,加压风井及排烟管道如何选择? 答:加压风管及排烟风管按计算风量设计。 (二)排烟类 1、中庭如何定义?如何区分高大空间和中庭? 答:⑴《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中庭定义:建筑中贯通多层  的室内大厅。 ⑵参照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 6m,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 100 ㎡的大容积空间”。 ⑶高大空间:空间净高大于 6m 的场所。 2、同一空间是否能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通过挡烟垂壁划分不同防烟分区, 部分机械排烟、部分自然排烟) 答:同一空间必须划分不同防烟分区时,不同防烟分区可以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 但两个防烟分区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到位,即挡烟垂壁应能达到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者下部。同一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3、设置细水雾或气体灭火设施并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如档案馆),如何控制机械排烟与灭火的先后启停顺序? 答:设置细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的场所,不再需设计机械排烟系统。 4、游泳池的池水区可燃物很少,几乎没有着火的可能,是否可以不考虑排烟设施? 答:游泳池的池水区可不设排烟设施。 5、住宅地下储藏室,被分隔为单间小于 50 ㎡储藏间,每个单元地下储藏室总面积小于 200 ㎡,单元与单元之间设置防火门分隔,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答:储藏室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6、2-8℃冷藏库以及库温低于 0℃的冷冻库,火灾危险性较小,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设置排烟设施对冷库的整体保温结构破坏较大,且会存在结露结霜等问题, 对实际使用影响较大。 答:冷库的冻结间和冷藏间在货物存储期间,冷间内没有人员。冷冻的猪肉、牛肉、羊肉、鸡肉、水产品等货物及蔬菜、水果等货物处于密闭空间,没有明火作业的情况,不存在明火引燃货物的可能性。因此冷库不需设置排烟设施。其他库房、穿堂、辅助房间等仍然需要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的相关规定。 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3.2 条,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如何确定? 是取 30m 和 2.8 倍空间净高的小值,还是取比较后的大值? 答: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 10.7m 时,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建筑空间净高大于 10.7m 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2.8 倍。 8、局部宽度大于 2.5m 的走道,防烟分区长边的控制要求,是否可以给出量化标准? 答:走道主体宽度≤2.5m,局部变宽的累计长度不大于走道总长度的 1/4,累计面积不大于 150 ㎡时,没有改变走道性质,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2.4 条执行。走道主体宽度≤2.5m,局部变宽的累计长度大于走道总长度的 1/4,可按 150 ㎡的面积划分防烟分区。 9、防烟分区划分;对于不规则形状,如 L 形、T 形、多边形、圆形,如何控制? 答:对于 L 形、T 形、多边形等形状的房间,一个防烟分区的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标准》第 4.2.4 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圆形且为一个防烟分区的房间,其直径不应大于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走道(回廊),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是指任意两点之间最大的沿程距离。 10、对于地下汽车库,能否按照汽车库规范,对防烟分区不做长宽要求? 答:可以。《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2.4 条注 3 明确汽车库的防烟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的相关规定执行。该规范目前没有防烟分区长宽要求。 11、自然排烟口是否需要与安全出口距离 1.5m 以上?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12-5 条是 4.4 机械排烟设施的章节内容,自然排烟口不适合该条文,因此可不执行。但自然排烟口的位置设置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3.3 -5 条要求:设置在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当然在设计中应尽可能加大自然排烟口与安全出口的距离。 12、地下汽车库的排烟风管是否要求严格保证 0.5h 的耐火极限? 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8 条要求执行: 汽车库排烟风管耐火极限可不低于 0.5h。 13.正压风机和补风风机是否可和空调机组合用机房?屋顶型排烟风机是否还需设置风机房内? 答:加压送风机、补风机应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专用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h 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风机两侧应有 600mm 及以上的安装维修空间。受条件限制时加压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但必须设置满足防护(防雨、防晒、四周设有围护结构等)、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 送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可以与补风机合用机房。当受条件限制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确需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相关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 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屋顶型排烟风机不需要设置风机房。 1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5 条,排烟和排风合用的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排烟兼排风合用的双速风机,其风机房是否为合用机房,是否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平时排风、火灾时排烟的双速风机就是合用,是合用机房,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12.2 条,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的排烟口是否需要满足第 4.4.12.6 及 4.6.14 条的要求? 答: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走道或者室内场所,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 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大于 0.5m。排烟口可不用满足 4.6.14 条的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的要求限制,但需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4.4.12-7 条(即排烟口的风速≤10m/s)的要求。 16、地下汽车库单个防火分区内排烟时补风系统风量如何选取?是根据单个防烟分区排烟量进行选择,还是根据防火分区内所有防烟分区总排烟量之和来选择? 答:地下汽车库消防补风量可以只按照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设计计算。 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5.1 条、第 4.5.3 条, 地上面积小于 500 ㎡但空间高度大于 6m 的设置防火门的无窗房间也不需要设置补风系统吗?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5.1 条: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 500 ㎡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根据以上规定,面积小于 500 ㎡但空间高度大于 6m 的空间可不设排烟补风系统。 18、地下房间或地上大于 500 ㎡的房间,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是否还需要考虑补风?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5.1 条条文说明中明确是机械排烟部分的要求,没有提自然排烟的要求,因此,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不需要考虑补风系统。 19、高层建筑外窗及汽车库出入口坡道作为火灾时自然补风,是否要设挡烟垂壁至储烟仓下?汽车库坡道是否要设排烟系统?地下车库平时通风与排烟合用系统,是否还需设常闭排烟阀及常闭排烟阀的手动开启装置? 答:车库出入口作为机械排烟自然补风口,由于其面积较大,风速较低,负压吸入对烟气层扰动影响小,可不设挡烟垂壁至储烟仓下;高层建筑外窗作为机械排烟自然补风口,应核实其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5 章节有关要求。 汽车库坡道不停留汽车,火灾时也不作疏散通道,可不设排烟系统。 地下汽车库一般设计通风与排烟系统合用,因此不设常闭排烟阀和常闭排烟阀的手动开启装置。 20、《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2 条和第 4.6.9 条, 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净高的 1/2,挡烟垂壁可否下降至其净高的 1/2? 答:不可以。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固定挡烟垂壁深度满足GB51251-2017 第 4.6.2 条规定的同时,其底标高不应小于 2.0m。当不满足底标高 2.0m 要求时,建议采用与消防信号联动的活动挡烟垂壁。 21、住宅地下内走廊计算排烟量时,是否需包括建筑面积均小于 50 ㎡的暗房间面积?地上走道计算排烟量时,是否包括连接走道的建筑面积均小于 50 ㎡暗房间面积? 答:不含小于 50 ㎡暗房间面积。 22、电动汽车库的防火单元,是否需要独立设置排烟及补风系统?如果两个防火单元合用排烟风机时,排烟风机风量是否应满足 GB51251-2017 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4.6.4 条(是否要叠加)? 答:防火单元可以合用排烟风机,风量无需叠加,但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4.5.4 条;补风系统可以通过防火风口从相邻防火单元补入(相邻的防火单元采用机械补风或直接由室外自然补风),自然补风风速不大于 3m/s。 23、工业厂房内走道的计算排烟量应按什么取值? 答:按《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走道定义:建筑物中的水平  交通空间。工业厂房内走道的计算排烟量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3 条中公共建筑走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2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3.3 条: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 13000m³/h,或在走道两端(侧) 均设置面积不小于 2 ㎡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 2/3;第 4.6.3.4 条: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 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 60m³(/ h.㎡)计算且不小于 1300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 2%的自然排烟窗(口)。如何理解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的情况? 答:1、地上走道两侧设有面积≯50 ㎡暗房间或设有有外窗的房间均≤100 ㎡, 但开窗面积可能不满足自然排烟要求(即:储烟仓内有效开口面积不满足该房间建筑面积的 2%的要求),房间无需排烟,仅走道设置排烟,则执行 GB51251-2017 第 4.6.3-3 条规定; 2、地上走道两侧房间大于或小于 100 ㎡,且均有外窗,当所有房间外窗设计可开窗部分有效面积、设置高度、开启方式均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时,走道排烟设计执行GB51251-2017 第 4.6.3-4 条规定; 3、地上走道两侧房间全部小于 100 ㎡,且均有外窗,所有房间外窗设计开窗面积均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时,执行 GB51251-2017 第 4.6.3-4 条规定; 4、地上走道两侧房间全部或部分〉100 ㎡,且〉100 ㎡房间不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时,执行 GB51261-2017 第 4.6.3-3 条规定; 5、地下,或地上走道两侧为无外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200 ㎡,但所有房间面积均≯50 ㎡,仅需走道设置排烟时,执行 GB51251-2017 第 4.6.3-3 条规定要求, 2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3 条,建筑面积较小净高超过 6m 的影院,是否要按标准中大于 6m 层高的公共建筑设计排烟系统?是否可套用本标准第 1.0.2 条,影院为特殊用途的民用建筑而不用最新的 GB51251 计算? 答:可按《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执行。 26、各防烟分区排烟风量相差较大的系统是否可以合用一套排烟系统? 答:可以。《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4 条的条文说明中一个系统的总排烟量为 120000m³/h,而最小的排烟支管只有 15000m³/h。 2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5 条中庭的排烟量计算条文及其说明不太明确,是否可以按以下规定: (1)对于连通空间(开口)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 100 ㎡的中庭空间,其排烟量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5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2)对于连通空间(开口)最小投影面积小于等于 100 ㎡的中庭,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系统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容积换气次数不小于 6 次/h 确定,且不应小于40000m³/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应不小于中庭地面面积的 5% 。 答:可以。 28、对于非平的吊顶(如坡顶,锯齿顶)或阶梯报告厅等场所的净高如何界定, 是否可以给出图示? 答:(1)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包含人字形屋顶),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图 1 所示); 当排烟窗(口)设置于侧墙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 (如图 2 所示)。 (2)对于平顶顶棚、阶梯式地面的场所,用于计算排烟量等(第 4.6.3 条) 的建筑空间净高 H 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用于确定最小清晰高度的室内净高 H 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高地面的高度(如图 3、4 所示)。 29、《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14 条,侧向排烟时计算公式中的 db 应取排烟口下端烟气层厚度还是排烟口中心以下烟气层厚度?位置系数取多少? 答:排烟口附墙设置或设于排烟风管侧向侧排烟时,db 为侧向排烟口中心标高之下烟气层厚度;汽车库设于排烟风管侧向的侧排烟口位置系数取γ=1。其余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14 条执行。 30、《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14 条:因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限制,需设置成组排烟口时,该组排烟口的间距如何设计?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没有明确间距要求。多个排烟口并在一起或间距过小,等同于一个大排烟口,失去了分开的意义,有条件时建议一个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最小净距宜按下列公式确定:Smin=0.9Ve1/2。式中:Ve 为单个排烟口的计算排烟量(m3/h) 31、自动排烟窗没有定义,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电动排烟窗是否应与火灾报警联动? 答:当自然排烟窗采用手动开启装置(就地机械操作机构、电动操作机构、气动操作机构等)中的电动操作机构时,属于电动排烟窗;当自然排烟窗采用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或采用温度释放装置联动开启时,属于自动排烟窗;电动排烟窗属于设置手动装置的自然排烟窗,不等同于自动排烟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5.2.6 条 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3.6 条“净空高度大于 9m 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 2000㎡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应设置自动排烟窗,且应设置集中式手动开启装置。 3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5.3 条第 1 项规定,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是否可以理解为无论房间大小,所有房间均应设置排烟设施? 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0 ㎡的房间不需要设置排烟口,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设置在疏散走道,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12 -3 条。 33、地下室排烟井和加压送风井出地面直接对外的,地下室内的风管接入该井处是否设置防火阀?地下室自然补风井上开自然补风口采用普通百叶还是防火百叶? 答:当风管接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时需设置防火阀。自然补风井上的自然进风口采用普通百叶。 34、地上大于 50m²小于 100 ㎡ 的暗房间有直接对外的外门,是否需要排烟?门是否可以作为自然排烟的排烟口?是否要在最小清晰高度以上? 答:地上大于 50m²小于 100 ㎡ 的暗房间有直接对外的外门,不应作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5.4 条所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不必设置排烟设施。 35、商业扶梯开洞,上下贯通区域,是否算作中庭,如何计算排烟量?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4 条:“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商业扶梯区域、不作为安全疏散楼梯间,其四周采用防火卷帘分隔且无疏散要求时,无其他使用功能,不算中庭,可以不设排烟设施。 (三)其他 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0-2017 中对消防风管的耐火极限(完整性和隔热性)提出相应的要求,如何实现?比如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仅满足厚度要求不做任何防护措施的镀锌薄板是否可行?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0-2017 对如何满足耐火极限要求未明确具体做法。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5.2.2 条的“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指的是建筑中一个房间的面积,还是该建筑中所有丁类生产车间的总面积? 答:指的是该单体建筑中所有丁类生产车间的总面积。 3、防排烟设施 3C 认证要求是否还有效? 答:防烟、排烟设施及设备不需要 3C 认证,自愿性认证。 4、根据《常用风机控制电路图》16D303-2 中控制原理,消防风机自动模式下启动运行后,与消防水泵要求一致不应自动停止。(现场触发信号及报警联动控制器复位后不停止)验收时是否执行? 答:火灾时,排烟风机启动后,停排烟风机的控制要求为:只有当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 280℃防火阀到 280℃自动熔断时,直接连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5、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0-2017 要求,开启常闭排烟口后应自动启动风机,风机是连锁启动还是经过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假如联动启动,是否需要与其他触发信号“与”逻辑? 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 4.5.2 条 2 款规定:应由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0-2017 第 5.2.2 条 4 款规定自动启动排烟风机是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启动排烟风机;其联动触发信号为:排烟系统中任一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该触发信号不需要采用“与”逻辑组合。 6、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4x505-1 图示 P31 页,排烟防火阀平时在主管排烟风机处为常开阀门,在支管处为常闭阀门,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2.1.14 明确了排烟防火阀平时呈开启状态。是否应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所有排烟防火阀平时按常开执行?目前还有部分设计院将排烟支管处的排烟防火阀兼做排烟阀(口)使用,平时关闭,火灾工况时打开,达到 280℃再关闭,是否可行? 答:排烟防火阀为常开状态,排烟阀为常闭状态。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阀或常闭排烟口。 7、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4.5.5 规定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 280℃排烟防火阀在关闭后应直接联动控制风机停止,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5.2.2 第 5 条规定排烟防火阀在 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并未明确是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排烟支管处的排烟防火阀关闭时是否需要连锁关风机?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6 条:“排烟风机应满足 280℃时连续工作 30min 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此条已明确只有风机入口处排烟防火阀需要与排烟风机连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4.5.5 的规定一致。 8、如何理解《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3.7 中的“尚宜” 与 4.3.7.1 条的“不应”之间的条件关系? 答:“尚宜”、“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应”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3.7 条:除洁净厂房外,设置自然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 ㎡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除自然排烟所需排烟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10%; 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5%。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 ㎡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其火灾荷载较大,火灾规模发展迅速,只有迅速、大量排烟排热,才能更好地保护结构不坍塌,同时为消防救援提供更有利的环境。因此还宜在屋面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所以正文中提出“尚宜”:在设置满足标准要求的自然  排烟窗(口)外,还宜增加可溶性采光带(采光窗)作为补充。 由于采光带(窗)只有在火灾烟气达到一定温度时才会熔化而具备排烟效果,其发挥排烟效能时的火灾规模较大,因此所需要的排烟排热面积也应适当增加,所以正文中对第 1/2 款的建筑提出了增设的可熔性采光带(窗)的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10%或 5%。 9、对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燃气锅炉房等需要考虑防爆事故通风的场所,其事故通风排风管是否要遵守 GB50016 第 9.3.2 条规定,即风管不能穿越锅炉房隔墙?事故通风机房能否设置在地下室? 答: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机房可设置在地下室内。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1.1 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为甲、乙类生产场所,据《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3.4 条: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据 GB50019-2015 第 6.9.16 条: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宜设置在生产厂房外或单独的通风机房中。 所以《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9.3.9 条是针对甲乙类工业厂房或仓库平时的排风系统而言: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其他建筑物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风管及其风机都必须设置于地面以上,不得设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而设于地下一层的燃气常压热水锅炉房,其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丁类生产厂房,套用《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2 条: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所以其排风设施可设于地下室或直接设于锅炉房内, 不必在地面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