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 号),加快推进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采取依托县城、重点镇、产业园、乡村旅游区、中心村安置和插花安置等方式,2016-2020年,全区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万人。其中,2016年搬迁30万人(含2014、2015年自治区下达计划搬迁建档立卡贫困对象10万人),2017年搬迁30万人(含2014、2015年自治区下达计划搬迁建档立卡贫困对象7万人),2018 年搬迁23万人,2019年搬迁17万人,2020年进行搬迁扫尾工作。 二、政策措施 (一)明确扶贫移民搬迁重点对象。扶贫移民搬迁的重点对象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经过精准识别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地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贫困人口。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由各县原则上按不超过本地搬迁规模10%的比例确定并分年度实施。搬迁对象最终以项目县人民政府进村入户调查造册、经户主签字同意后列入当年扶贫移民搬迁实施方案的对象为准。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城镇扩建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人口,不得列入扶贫移民搬迁安置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坚持规划引导。自治区、市、县要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编制各级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十三五”规划,搬迁规模不足4万人的设区市可不编制市级规划,搬迁规模不足6000人的县可只编制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实施方案。扶贫移民搬迁规划或实施方案要将搬迁任务明确到村到屯到户到安置点,绘制2016-2019年移民搬迁“红线图”,其中2016-2017年要明确移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2018-2019年要明确移民“到哪里去”;要明确年度搬迁任务、安置方式、建设任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后续发展和管理、政策保障措施等。(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三)创新移民搬迁安置方式。 1. 实施梯度搬迁。以县城为龙头,充分发挥县城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资源优势,带动县、乡、村“三级联动”。根据搬迁户意愿和选择,对贫困群众中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好,尤其是已有家庭成员在县城或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务工的,引导他们进县城进产业园区进景区集中安置;对条件稍差或要求留在乡镇安置的搬迁对象,集中安置到乡镇所在地;对没有离乡意愿、自身条件差(包括一些“五保户”、智障和残疾人员)、打算长期在农村发展的贫困人口,搬迁安置到中心村(包括敬老院、养老院)。 2. 按不同对象实施分类搬迁。 (1)对经过精准识别需要整村整屯搬迁的实行整体搬迁。重点支持以自然村落为单元的整体迁出方式,特别是对20 户以下扶贫成本极高的自然村(屯)实施整体搬迁,迁出地原则上不再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2)对特殊贫困群众实行差别化搬迁。通过严格的调查评估,确认属于特殊贫困群体的由政府兜底,把解决这部分特殊贫困群体的搬迁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结合起来,根据不同搬迁对象采取敬老院、养老院、分散、利用公租房过渡安置和加强小额信贷支持、结对帮扶等办法解决搬迁住房问题,确保搬得出、不落下。 (3)对历年异地安置租地群众实行分层分类搬迁。对于不用二次搬迁能就地解决租地移民永久性住房的,主要通过常规扶贫方式逐步实现租地移民与土地脱钩;对于就地解决不了租地移民永久性住房的,通过纳入扶贫移民搬迁规划,进行二次搬迁给予解决,最终实现租地移民与土地脱钩的目标。 (4)对自主移民遗留的历史问题实行专项解决。对建档立卡农户纳入当地“十三五”扶贫移民搬迁规划;非建档立卡搬迁农户,有序合法引导其搬迁,能列入规划尽量列入规划;已脱贫、融入当地生活的自主移民,尽力解决其土地、户籍等权益合法化问题。 3. 采取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的方式。 (1)集中安置主要包括依托县城、重点镇、产业园、乡村旅游区、中心村安置等。 依托县城、产业园、重点镇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产业发展,在县城、产业园区、重点镇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且有一定劳动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 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红色旅游、边关旅游、休闲养生旅游和民俗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引导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乡村旅游。 依托中心村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新开垦或调整使用耕地建设移民新村,引导本行政村内或周边行政村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2)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 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配置相应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 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除享受扶贫移民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人民政府应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项目县可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安置方式,原则上在本地安置,本地水土资源确难以承载的可酌情考虑跨县安置。 4.安置点实行统一冠名。全区所有新建设的扶贫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统一冠名为“老乡家园—XXX 移民安置小区”,积极打造我区扶贫移民搬迁工作的品牌。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四)推进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 1. 科学规划移民搬迁安置点。安置点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优先选用存量建设用地,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尤其是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尽量依托现有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安置点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安置点规划和住宅户型图样设计要结合当地特色和民族文化特点,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统一建设。(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2. 创新安置点建设模式。安置点建设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农民自建等模式为辅。(责任单位:项目县人民政府) 3. 控制安置点住房建设标准和建设成本。按照“保障基本”原则,纳入中央和自治区搬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户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单人户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5人户以上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人均和户均建(购)房成本分别控制在4万元和14万元以内。超过上述标准建设增加的投资,自治区不负责筹措,由项目县人民政府自行解决。(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4. 实行差异化建(购)房补助。 (1)自治区确定不同区域基准补助。自治区按不同区域确定基准补助标准(即最低一档补助标准):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不含“天窗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基准补助金额每人不低于2.4万元;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天窗县”、享受待遇县基准补助金额每人不低于1.8万元;其他面上县基准补助金额每人不低于1.35万元。各县实际基准补助标准,由项目县人民政府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识别评分结果、安置区域和安置方式、当地平均建设成本等因素测算确定。 (2)项目县根据建档立卡搬迁对象贫困程度确定到人到户补助标准。以级县人民政府精准识别划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数线为基准,将搬迁对象按一般贫困、中等贫困、特别贫困、极端贫困四种情形进行分档补助,上下档之间补助标准相差不超过15%。安置到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0.2万元;属于人口较少民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0.1万元。按照上述原则补助后,实际补助金额不得高于控制面积内的实际建(购)房成本。对差异化补助后仍无法筹措缺口建(购)房资金、又不具备申请移民搬迁建房贷款条件的搬迁对象,经县级扶贫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同意后,可在控制建设标准内按照以上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3)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住房补助标准。在规定的住房建设标准内,纳入“十三五”全区扶贫移民搬迁规划、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由县级人民政府按不高于当地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基准补助标准执行,其中安置到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0.2 万元;属于人口较少民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0.1 万元。所需的补助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统筹自治区、市、县财政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等专项补助资金解决。 (4)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上述住房补助政策,制定本地扶贫移民搬迁住房补助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基准补助标准及差异化补助方案,按规定程序在全县范围内公示、公开,并在方案印发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备案。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财政厅,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5. 保障安置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投入。自治区统一筹措的资金,首先保障搬迁对象基本住房建设投入,再用于集中安置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不足部分由项目县通过本级预算安排、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项目业主投入、引入社会投资等渠道解决。分散安置所需公共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生产经营设施和其他设施投入,由县纳入迁入地基础设施统筹解决,自治区不另行筹措安排。迁出区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及整理等所需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解决。(责任单位:项目县人民政府) 6. 加强安置点住房保障。搬迁农户拥有房屋全产权,可按规定进行权属登记,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10 年内不得转让,原迁出的宅基地交由村委会按集体所有财产逐步统一处置,同时对搬迁移民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原迁出地的宅基地具体处置办法由各项目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没有享受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的移民户,每年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农村危房改造指标用于移民住房建设,程序与标准按照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配建扶贫移民安置住房。对搬迁到城镇落户的移民,可结合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多渠道筹集房源。安置点住房建设的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可按不低于相对应价格的50%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7. 强化安置点用地保障。 (1)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纳入广西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的搬迁项目,由自治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统筹保障扶贫移民的生产生活用地。移民搬迁每安置1 万人,安排用地指标不超过1500 亩。在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向移民搬迁任务重的县倾斜。年度扶贫移民搬迁项目用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单独申请,按法定程序报国土资源厅审批。用地报批时须附自治区印发的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国土资源厅据此核定并下达搬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农民自主建房,不涉及征收为国有的,由有审批权的市人民政府先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于每年年底前将农用地转用方案、市发展改革和扶贫部门的移民搬迁任务数证明材料一并报国土资源厅核销搬迁项目年度用地指标。 (2)建设用地土地价格。对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建设用地的土地价格,根据实际用途和性质,按当地实际使用类别中的最低价格执行。对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价格溢价部分,按国家规定扣除有关规费及应计提的各项资金后,由所在县按项目需要通过预算安排,按规定用于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 (3)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划的扶贫移民搬迁地区,移民腾退的旧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增减挂钩政策实施复垦。允许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含“天窗县”)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将部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保障移民安置点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产业发展用地等。 (4)对吸收贫困移民就业达到35%或500名以上的工业园区、农民工创业园,自治区给予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扶持。 (5)在自治区权限内,减免办理土地征收使用等相关费用,涉及的征地、拆迁等问题由项目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解决。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8. 确保安置点用电保障。国家和自治区扶贫移民搬迁规划明确的移民搬迁安置点配套供电工程,供电企业要列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十三五”规划。符合《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轻重缓急分年度优先列入自治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严格按照农村电网技术标准设计、建设,为移民安置点提供110千伏及以下电网设施(含用户电表)等电力服务。移民搬迁项目用电报装实行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政策,原则上由建设管理责任单位统一办理业扩报装手续,建设维护费用参照保障性住房收费标准执行,统一纳入移民搬迁工程房屋建筑费用。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扶贫移民家庭给予每月享受10千瓦时(10度电)免费用电量。迁出地供电区域配电网不得再次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范围。迁出后不再使用的配电网设施由相关管理单位和电力部门提出处置建议。(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区物价局,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9. 积极筹措安置点建设资金。自治区按照移民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万人,搬迁资金人均6万元、户均不超过20万元测算,通过主体融资、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加大自治区本级财政投入和群众自筹等渠道筹措移民搬迁项目建设资金600亿元。具体资金筹措使用方案另行制定。(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金融办、国资委,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各市、项 目县人民政府) 10. 开展全区地票市场交易。在南宁市建立全区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有偿使用交易市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含“天窗县”)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土地交易市场的交易收入,扣除手续费用外全部用于扶贫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旧宅基地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搬迁移民产业发展扶持等。(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11. 加强安置点档案管理。县、乡镇建立扶贫移民搬迁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户一档、一乡一册、一年一卷”的要求,做到档案齐备,材料规范。(责任单位:项目县人民政府) (五)强化移民搬迁后续扶持。 1. 产业扶持。对有土地安置的搬迁移民,支持个人或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直接流转或折股量化到户,就地发展产业或物业经济;对集中无土地安置的搬迁移民,健全移民安置点商业网点和综合服务网点设施配套,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移民安置点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0%。移民安置点的商铺、厂房、停车场等营利性物业产权要量化到搬迁户,推行物业合作社,指导有经营能力的移民自己经营,没有经营能力移民对外发包经营,移民按股分红,增加移民财产性收入。移民搬迁安置后,允许将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折股量化到搬迁户后直接投入到龙头企业、合作社或经济能人的产业扶持模式,搬迁移民按股分红。(责任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林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2. 就业扶助。建立健全县、乡、村和就业用工单位四级信息网络,为移民培训和就业提供完善的政策信息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对搬迁移民实行“一扶四免三优先一确保”就业扶持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搬迁移民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进行自主创业;搬迁移民子女免学费就读本地职高;搬迁移民免费参加园区企业培训、创业培训、技能培训等就业培训;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免费培训;免费推荐搬迁移民到园区企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安置区移民,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就业或提供公益性岗位,优先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优先扶持自主创业,确保认定为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搬迁移民户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探索建立失业金使用机制,盘活和运作失业金用于贴息贷款,提高失业补助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金融办、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3. 金融扶持。对列入自治区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搬迁移民农户,新建或购买住房申请贷款贴息的,由各县按每户最高不超过10 万元的额度和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补助,连续贴息期限不超过3 年,特别贫困的搬迁户连续贴息期限不超过5 年。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扶贫小额信贷等支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为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提供贴息贷款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4. 教育扶持。完善移民安置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等学校布局,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对建档立卡贫困移民子女全面落实教育资助政策,确保搬迁移民子女应助尽助。(责任单位:教育厅,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5. 困难救助。对搬迁移民中生活条件困难、符合五保、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民政厅,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六)规范移民搬迁后续管理。 1. 引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对进县城、进产业园、进旅游区的移民集中安置点,乡镇1000 人以上的移民安置点,以及整体搬迁移民来自两个以上行政村、且规模在500 人以上的中心村集中安置点引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加强社区软硬件设施建设,配套建设水电路、绿化亮化、科教文卫、学校、医院、菜市场、商业店铺、安保等基础设施和社区服务设施;组建社区党组织,帮助搬迁移民党员向社区服务党组织转化;成立社区居委会,成立物业、文化、计生养老等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安置点安排公安、民政、社保、教育等单位进点帮扶。实施“社区管房、管人、管社会事务,原村委管林、管地、管惠农补助”的“人地分离”理方式。(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公安厅、卫生计生委、文化厅、体育局、商务厅,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2. 完善移民户籍管理。搬迁移民的户籍管理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号)规定执行。全区统一对搬迁移民实施免准迁证。对暂时不想把原户籍户口迁入城镇的移民,允许保留农村户口,支持他们继续享受原来的政策待遇,属跨县安置的,可凭安置地房屋产权证等住所证明、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安置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凭《流动人口居住证》或《居住证明》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属本县范围安置的,凭原籍户口簿、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移民搬迁安置协议享受城镇居民待遇。被确定为整体搬迁的地区,除公民因出生、大中专毕业、军人转业、刑满释放、婚嫁等原因入户外,其他户口一律不予迁入。(责任单位:公安厅,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七)健全移民搬迁社会保障机制。搬迁移民养老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险种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等,搬迁当年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此后由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搬迁移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户口迁入地医疗机构负责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保险接转。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搬迁进县城、进产业园区的移民情况,合理规划调整安置地医疗卫生设施布局,在项目建设安排上满足移民就医需求。对搬迁进城、进产业园区的特殊困难移民,户口转移到城镇的,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户口不迁入的,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对搬迁移民计划生育实行属地管理办法。对搬迁到县城、产业园区的移民,死亡后原则上实行火葬,统一安葬在公墓区,也可根据群众意愿回葬在原搬迁地统一规划建设的公墓区。(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八)建设移民搬迁安置示范点。按照“大而有序、小而精致”的要求,每年选择2-3个地域特色明显、资源禀赋条件较好、前期工作落实较快、群众搬迁意愿明显、工作推进力度较大的集中安置点,打造自治区级扶贫移民搬迁安置示范点,探索积累项目融资、资金整合、工作推进、市场运作、设施配套、体现地方特色与城镇化建设、特色产业发展的有机结合等方面的经验,示范带动全区移民搬迁工作。各市、县参照自治区做法,每年建设1-2个市、县级扶贫移民搬迁安置示范点,制定相关标准和政策,统筹推进本地扶贫移民搬迁工作。搬迁任务较重、安置点较多的市、县可适当增加。(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三、检查验收 将扶贫移民搬迁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内容,确保各项任务逐年完成落实。建立扶贫移民搬迁计划项目月报、年报制度和移民搬迁工作年终总结制度。各级发展改革、扶贫、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等开展专项检查。工程检查要对照项目规划书逐项比对;资金检查要看专项资金、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需发放到搬迁户的补助资金是否按时发放、移民搬迁工程各项资金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问题。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县发展改革、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县级移民搬迁专责小组、乡镇、村组一起对移民搬迁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