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十大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18-2020年)
申请人: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海运公司)
【基本案情】
温州海运公司前身是浙江省温州海运公司,隶属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成立于1950年10月,注册资本为1.8亿元。2000年温州海运公司改制为国有控股职工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浙江海运公司和职工持股会。温州海运公司涉及2000余人,其中在岗职工804人,非在岗职工1200余人,另职工持股会涉及1300余人。温州海运公司是浙江省水上航运事业的开创者和主力军之一,在浙江省计划经济时期对社会发展作出过重要的历史贡献。
2008年以来,受全球航运市场的波动和持续低迷影响,温州海运公司面临的经营形势急转直下,尤其自2011年以来长期处于严重亏损的运营状态。为使公司走出困境,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浙江海运公司等通过采取国资单方提供的资金输血等一系列措施,使公司得以勉强存续,但公司严重亏损的局面始终无法扭转。为维持温州海运公司经营,国有股东浙江海运公司通过借款等方式,单方陆续向温州海运公司输入资金超12亿元。2015年度,温州海运公司亏损达1.7亿元;2016年第一季度,温州海运公司亏损近0.39亿元。
为了响应党中央、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清理“僵尸企业”、去产能等号召,浙江海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温州中院申请温州海运公司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2016年8月19日,温州中院裁定受理浙江海运公司对温州海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温州海运公司的管理人。
2016年10月18日,温州海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管理人就温州海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向债权人报告,温州海运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账款、对外投资、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船舶、在建工程及土地等,经初步测算约2亿元。该次会议对管理人审查后编制的债权表进行了核查,并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等决议。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的核查情况及会后债权人的异议情况对债权进行复核,最终经裁定确认的债权人共13名,申报债权金额约14.8亿元,确认债权约14.6亿元。
2016年10月19日,温州中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宣告温州海运公司破产。
2017年12月22日,温州海运公司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了管理人制作的《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2018年1月2日,温州中院根据温州海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裁定认可温州海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2019年6月11日,温州海运公司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依法清算并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已分配完结,请求终结温州海运公司破产程序。2019年6月27日,温州中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终结温州海运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1.充分考量债务人属于典型的大型国有“僵尸企业”。
温州海运公司是温州地区近年来最大的“僵尸企业”,2011年以来处于长期严重亏损的运营状态,至2015年底账面亏损累计达4.57亿元。在航运市场形势突变、船价走势不明朗的情况下,为尽可能让温州海运公司走出困境,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浙江海运公司采取包括通过国有资金输血支持等在内的多项措施,勉强维持温州海运公司。但温州海运公司多年未能扭转亏损,反而持续性地损耗国有资产,对产能造成负担,不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该案的成功审结对温州乃至全国清理“僵尸企业”、去产能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均具有重要意义。
2.妥善处理国有企业各类职工的安置问题。
本案债务人系大型国有企业,所涉职工人数众多、情况各异,导致职工安置问题格外复杂。在温州中院指导监督下,管理人妥善做好职工债权的调查、核实工作,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积极主动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及浙江海运公司协商,为温州海运公司职工提供了转岗、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退休、提前离岗等多种安置方式。如对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给予合理的企业经济补偿,以鼓励再次就业;对老工伤等生活确实困难的职工,努力争取到适当的困难补助;对持股职工,依法将相应股权的所有者权益清零后对该些职工另行补偿。对职工安置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分别在预审查阶段和审理阶段,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介入协商解决,为广大职工争取了更大的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温州海运公司全部职工均妥善安置,成功解决了职工安置的巨大难题。
3.充分考虑债务人作为海运行业的特殊性。
债务人名下的资产不同于一般的破产企业,诸如码头、船舶、海域使用权等,牵涉到海岸线划分争议、船舶的安置和维护问题、码头设备及场地租赁问题等,需要法院充分发挥指导、监督管理人的职能,保障司法拍卖顺利进行。管理人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拍卖温州海运公司名下五艘船舶后,经温州中院多次协商,宁波海事法院决定在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上对五艘船舶进行拍卖。在温州中院指导监督下,管理人通过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多个渠道全面宣传拍卖事宜,针对部分可能的意向竞拍方予以专门通知,并多次陪同现场看样。截至2017年2月21日,温州海运公司五艘船舶第一次拍卖全部成交,总成交金额达1.5693亿元,其中“海油6船”的溢价率高达105%。码头、海域使用权等特殊资产也均经多方协调,得以妥善处置。
NO.2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受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尔达公司)。
【基本案情】
吉尔达公司成立于1991年,注册资本为55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鞋、箱包、皮革制品及特种防护用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业务,后受局部金融危机和担保链的影响,出现资金严重不足,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局面。2013年11月,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将吉尔达公司列入重点帮扶解困企业。2016年12月12日,鹿城区政府向市政府提交《关于对吉尔达公司实行“预重整”方案帮扶的请示》报告。2017年2月4日,市政府下发抄告单,决定对吉尔达公司进行预重整,并确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管理人。预重整期间由管理人监督,债务人保持继续营业,实现债务人资产保值增值。2017年2月28日,吉尔达公司委托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华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截至2017年2月底,吉尔达公司资产账面价值2.58亿元,评估咨询价值3.56亿元。账面负债6.83亿元,其中短期借款6.51亿元,涉及银行15家,担保企业11家;或有债务3.12亿元,为星创鞋业、吉尔康鞋业等9家企业提供担保,涉及12家银行机构
【审理情况】
【典型意义】
1.确定进入预重整企业的考量条件,筛选具有预重整价值的企业
为避免浪费有限的社会资源,应对哪些困境企业值得预重整进行具体考量。基本考量条件包括债务人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区域影响力,债务人企业重整生存的价值体现,债务人企业所处行业的前景,潜在的投资者及不稳定因素,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社会效益等。吉尔达公司是中国皮革工业协会重点骨干企业、浙江省一级乡镇企业、浙江省工业企业最佳经济效益单位,连续五届获得“中国真皮鞋王”等称号,是鹿城区功勋企业和纳税大户。2015年产值10亿元,纳税908万元;2016年产值11.18亿元,纳税1857万元,员工1000余人。吉尔达公司具有较高的企业价值及品牌价值,对其进行预重整,将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2.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府院良性互动的预重整机制
预重整制度虽兼具私力救济的性质,但基于政府的功能及对危机企业帮扶处置中所发挥的作用,预重整若没有政府的牵头及参与,在我国现行状况下或将难以有序推进,这是由我国政府管理职能和公信力、协调力所决定的。为此,各级政府应在预重整中起主导作用。吉尔达公司预重整案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入选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院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协调解决预重整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由于预重整是一项创新工作,涉及司法的方方面面,法律空白点多,没有现成的法律法规可以参照,温州中院提前介入预重整工作,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加强与市处置办及吉尔达公司管理人等部门、机构的协调工作,就预重整与司法重整程序衔接、战略投资人引进方式、重整计划草案预表决等重大事项进行深入探讨,提前预判研究,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有力推动吉尔达公司预重整工作。
3.做好预重整司法备案等工作,实现预重整转司法重整的“无缝”对接
预重整制度区别于债务人私力救济的核心优势在于:预重整程序中的谈判成果可以也应当通过重整程序得到固化,并约束所有债权人。
预重整转破产重整时,要保证三方面的衔接:一是预重整司法备案的衔接。浙江高院2013年出台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对企业破产案件预登记进行了规定,可以作为预重整备案的参考依据。2017年5月11日,温州中院对吉尔达公司进行诉前登记,进行预重整司法备案,案号为(2017)浙03引调1号。二是管理人等机构的衔接。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前期已做大量工作,对企业财务、经营状况等均比较了解,且与债权人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管理人等机构的延续,有利于预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在吉尔达公司预重整阶段,市政府通过由债务人推荐并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的方式确定由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吉尔达公司预重整管理人。为保持重整工作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温州中院受理案件后指定由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确认后,确定由其继续担任管理人。预重整阶段的工作成果包括审计报告等带入重整阶段,从而大大缩短审理时间。三是债权人承诺的衔接。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对重整计划草案所做的承诺应不可反悔,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预重整期间的相关承诺同样具有拘束力。在吉尔达公司预重整阶段,温州中院指导管理人召集债权人进行重整计划预表决,债权人承诺在预表决票中的表决效力带入正式的重整阶段,固定了一部分债权人的赞成票,从而促使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
4.做好审执协同配合,合理维护债权人利益,化解债务人企业担保链风险
在预重整阶段,吉尔达公司由于深陷担保圈陆续被多家银行起诉,导致银行账户、固定资产被法院查封、冻结,如法院继续执行,将导致吉尔达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因此,经过法院审执部门协同配合,采取对吉尔达公司资产总体上暂缓执行、个别资产优先处置的原则,区别对待吉尔达公司的资产。仔细甄别筛选吉尔达公司的资产,在金融债权人的监督下,通过执行和解、司法拍卖等方式处置了吉尔达公司间接投资的股权,化解了吉尔达公司极其复杂的8000万元债权债务纠纷;处置了部分厂房,部分优先债权获得清偿。同时,经与各担保企业和债权银行协商,达成暂缓担保责任和债权追究的一致意向,防止担保链风险进一步蔓延和扩散。对吉尔达公司的保证人释法明理,促使保证人参与重整工作,从而产生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共同参与协商解决债务的清偿方案。
本案作为民营企业预重整案例,在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方面具有典型意义。该案首推预重整司法备案,确保管理人、审计等机构的衔接及债权人承诺的延续,灵活运用执行手段最大限度保留企业价值等系列创新举措,为法院司法权与政府行政权在危机企业帮扶救助中的相互配合提供参考范例。
NO.3河田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受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河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田公司)成立于1998年,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8988万元,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和销售,前身高邦集团有限公司是温州知名服装企业,后因受担保链影响、不动产投入失度、公司扩张过快等,出现债务危机而导致流动资金断裂,主营业务受到较大冲击。河田公司的主要资产中有烂尾多年的在建工程,并且涉及工程款纠纷,处置难度大,如果进行破产清算,不利于维护品牌价值和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并会造成公司上下游供应链员工失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温州中院收到债权人对河田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后,与债权人、债务人、温州市鹿城区风险企业帮扶和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鹿城区处置办)进行沟通后,提前介入对河田公司展开对接帮扶。
2019年8月1日,鹿城区处置办下发通知,受理河田公司预重整申请,启动河田公司预重整程序。2019年8月14日,温州中院立(2019)浙03引调32号案件,对河田公司预重整案进行法律指导和监督。2019年9月11日,经公开评选确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河田公司预重整的管理人。2019年12月20日,温州中院现场指导监督河田公司预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0年1月3日,河田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预表决通过。
【审理情况】
2020年1月10日,河田公司以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但存在重整可能性为由向温州中院申请重整。经审查,温州中院认为,河田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经审计机构审计,且经鹿城区处置办组织启动预重整程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事实清楚,具备破产原因。河田公司作为债务人申请重整,申请人主体适格。河田公司有一定的品牌价值,具有挽救价值,并有意向投资人承诺参与重整,具备重整的可能性,故于2020年1月14日裁定受理河田公司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河田公司管理人。2020年2月2日,温州中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网络第一次会议公告。在获得各债权人同意与支持的情况下,2020年2月18日,河田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顺利召开,会议表决通过《河田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1月19日,经公开竞价,管理人成功招募河田公司重整投资人。2020年2月21日,温州中院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河田公司重整程序,仅用时39天即重整成功,确保全体债权人的权益未因疫情受任何影响。
【典型意义】
1.本案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最大程度发挥预重整制度优势,有效提升办理破产回收率指标。
预重整的制度优势在于通过前期梳理困境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和谈判等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拟定重整计划草案、召开已知债权人会议等一系列工作,降低随后的重整程序给困境企业带来的时间成本和管理成本,有效缩短困境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的审理时长,提高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和重整的成功率。在河田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中,重整程序中的核心步骤,即债权审核、资产审计评估、重整计划制定、表决和通过等,已经在预重整程序中完成。进入重整程序后,该案实现预重整转重整的“无缝”对接,包括预重整司法备案、管理人以及债权人承诺的衔接。其中,债权人承诺的衔接是指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对债务清偿方案所做的承诺应不可反悔,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后,预重整期间的相关承诺同样具有拘束力。在河田公司预重整阶段,温州中院指导管理人召集债权人进行重整计划预表决,债权人承诺在预表决票中的表决效力带入正式的重整阶段,固定了大部分债权人的赞成票,从而促使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河田公司案件从受理、公告、确定债权人会议时间到通过重整计划,审理时间仅用了39天,远远少于同类型的重整案件,避免了对河田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实现债权人、债务企业、担保企业等各方价值利益的最大化。在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评价体系下,本案通过预重整制度有效提升审判效率、降低时间成本,回收率指标数据目前居全市首位。
2.本案系温州首例使用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的债权人网络会议,为做好疫情期间线上重整工作提供范本。
温州中院裁定受理河田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后数日,全国进入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原定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无法在线下召开。为不影响重整进程的推进,温州中院遂决定采取网络会议的方式召开河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于2月2日在重整信息网发布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同时由管理人做好债权人通知和会议测试等会前准备工作,确保全体已知债权人的与会权利,并获得各债权人同意与支持。最终,本次会议在全体债权人均登录网络会议参会的情况下顺利召开,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这是温州首例使用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的债权人网络会议。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使用线上网络会议助力对抗新冠肺炎疫情,其优点更加明显:一是积极响应政府疫情防控政策。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利用互联网代替人员的流动,优化会议信息的沟通模式,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和不必要的出行,节省时间,更好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二是债权人会议成本的节约。节约债权人成本,包括债权人参加现场会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和时间成本;节约会务成本,包括会务材料打印、会议场地等成本。三是会议数据信息化。债权人会议数据存储在最高法院专有云环境,系统满足防入侵、防篡改、防泄漏等三级要求,会议视频及文件保存于电子案卷内。这无形中增加了档案的利用价值和利用效率,并且数字化档案不会因为重复性利用而失效,更加经济和环保。管理人可以随时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看会议数据;会后,债权人可以随时查看本次会议的文件信息,为债权人查阅会议资料提供便利。可以说,本案是抗“疫”时期下法院利用互联网技术,打破空间限制、升级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尝试,为做好疫情期间线上重整工作提供了范本。
3.本案是践行府院联动机制的成功案例,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温州模式下的预重整制度的最大特点是构建了以政府为主导、法院指导监督、管理人具体参与的良性互动机制。基于政府的功能及对危机企业帮扶处置中所发挥的作用,本案由鹿城区处置办牵头主导,对预重整工作定期组织协调,与各方共同解决预重整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沟通主要债权人并取得关键同意票。温州中院提前介入预重整阶段的法律指导与监督工作,加强与鹿城区处置办及河田公司管理人等部门、机构的协调工作,就预重整与重整程序衔接、战略投资人引进方式、重整计划草案预表决等重大事项进行深入探讨,提前预判研究,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力推河田公司预重整工作。管理人负责组织审计工作,制作债务人财务报告,组织主要债权人会议,招募战略投资人,起草预重整计划草案等,并向政府、法院、主要债权人会议汇报工作。在这种良性互动机制下,本案顺利解决了重整投资人的引进和债权人通过预表决两大关键问题,为最终的成功重整奠定坚实基础。本案中,河田公司共有18户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共计8.2亿余元,最终确认债权7.8亿余元,其中抵押及质押债权额为5340万,工程款债权577万元,普通债权7.2亿余元。引入重整投资人后,河田公司的债权得以有效化解,品牌价值得以保留,现有资产得以盘活,资产处置僵局得以有效化解,普通债权人清偿率从清算条件下为零提升至2.4%,多方权益得到最大保障,同时也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NO.4温州市鹿城森狼鞋业有限公司重整案
【受理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门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森狼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狼公司)
【基本案情】
森狼公司设立于1992年2月10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10月8日,农商银行以森狼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向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查明,森狼公司名下仅有坐落于中国鞋都产业园区三期34号地块的房产,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上述房产已设立最高额为3022万元的抵押担保,而鹿城法院已立案执行的案件标的额为6498万余元,其资产已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农商银行同意,鹿城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中止对森狼公司的执行,并将相关材料移送进行破产审查。
【审理情况】
鹿城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温鹿破(预)字第35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对森狼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5年9月11日,森狼公司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因森狼公司承租人之一森林狼公司与其名称只相差一字,且森狼公司部分账册不明,鹿城法院三次将逃废债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根据鹿城公安分局的反馈结果,判定森狼公司不存在逃废债情形。2018年5月4日,鹿城法院作出(2015)温鹿商破字第34-1号民事裁定,确认森狼公司债权人的无争议债权总额1.06亿元。
2019年5月23日,森狼公司抵押权人以有投资人愿意出资重整,可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由,申请对森狼公司进行重整。鹿城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5)温鹿商破字第34-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对森狼公司的重整申请。
2019年9月19日,鹿城法院召集森狼公司债权人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并设出资人组对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表决组、税收债权表决组、出资人组等均对重整计划草案决议通过。2020年3月23日,鹿城法院作出(2015)温鹿商破字第34-3号民事裁定,裁定批准森狼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1.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逃废债线索,切实打消债权人的顾虑,为企业重整扫除障碍
森狼公司承租人之一森林狼公司与其名称只相差一字,且森狼公司部分账册不明。即使森林狼公司有意愿出资对森狼公司进行重整,债权人仍有顾虑,高度怀疑股东借助破产程序逃废债。为此,鹿城法院多次约谈股东,督促股东提交账册,指导管理人查清财产去向;收集整理债权人、管理人提供的逃废债线索,并三次移送公安审查。通过不断强化与公安机关的部门联动,善于借助权威外力帮助、辅助判断案涉企业的诚信度。根据公安机关反馈的结果,鹿城法院判定森狼公司不存在逃废债,债权人也消除了顾虑。在召集债权人三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及充分听取、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鹿城法院根据其制订的破产企业差异化司法处置规程,积极引导债务人进行重整。
2.适时灵活地将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实现各方主体利益的最大化
在判定森狼公司是一家诚信企业的基础上,鹿城法院引导其适用不同的破产程序。在原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拟分别处置厂房、机器设备、商标等资产,但此举不但费时费力,而且不利于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而森狼公司原承租人森林狼公司已按照外商要求对承租的厂房升级改造,由同类型企业利用现有厂房继续生产经营,不仅可以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也有助于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在抵押权人支持森狼公司进行重整后,管理人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招募投资人,最终确定原承租人森林狼公司为最佳投资人,由其出资对森狼公司进行重整,在原厂房、机器设备、商标的基础上提升森狼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产品价值,确保森狼公司存续且恢复持续盈利能力。本案资产处置方式也从拍卖实物资产调整为拍卖重整计划所涉权益,既加快了资产处置的速度,又节省了清算状态下房产流转所产生的税费、原承租人因搬迁厂房产生的费用,使各方主体的利益均实现最大化。经估算,普通债权清偿率从清算条件下的8.5%提升至重整条件下的16%-17.7%之间。
3.充分尊重债权人会议意思自治,表决决议是否对个别款项进行专项审计
经管理人审核,森狼公司有3820万元的银行借款差额未入账。因该笔款项支出最早可追溯至2007年,未在原审计范围内,管理人无法对该笔款项作出法律认定。如需进一步查清该差额形成的原因,则需进行专项审计,由此必将产生一笔不菲的审计费用。为此,鹿城法院责令森狼公司股东向债权人会议作出说明,由债权人对其说明的合理性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由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决议是否进行专项审计。经表决,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审计。对于个别款项是否进行审计的决定权交与债权人,系破产程序尊重作为决策机构的债权人会议意思自治的一种体现,也节约了审计费用,避免债权人可获清偿金额的消极损失。
4.合理延长表决时间,保障债权人表决权利
本案原承租人森林狼公司与森狼公司存在长期租赁合同关系,又出于“傍名牌”的意图,登记了与债务人仅一字之差的名称,无端引发债权人诸如二者是否系关联企业、是否涉嫌逃费债的猜疑。即使法院先后三次向公安机关移送逃废债线索,公安机关均未立案,债权人仍持有一定成见。考虑到普通债权表决组中部分债权人系金融机构,受限于其内部审批流程等因素的制约,鹿城法院给金融机构保留充分时间对表决事项进行研判,由其对重整事宜进行充分的法律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在收齐表决票后,鹿城法院根据表决结果审慎作出认可重整计划的裁定。
NO.5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受理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债务人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旭公司)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立案侦查,法定代表人徐云旭、股东潘银妹出逃,大部分管理人员陆续被刑事拘留,除温州服装发展大厦园区存在大量承租企业需要继续进行物业管理外,其他经营业务均已停止。
经了解,腾旭公司建造腾旭工业园,并申报立项“年产800万件男女外贸服饰建设项目”,成立“浙江省温州服装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吸引服装企业进驻腾旭工业园区,即租用腾旭工业园区厂房、车间及宿舍。2014年,腾旭公司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腾旭工业园区无人管理。2014年5月,另一股东徐陈义接手管理,并保留17名职工,对腾旭工业园区进行管理。
【审理情况】
2016年3月24日,瓯海法院作出(2016)浙0304民破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吴海里对被申请人腾旭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16年4月21日,管理人接管腾旭公司时,承租人达100户。鉴于承租企业众多,其中不乏优质企业,立即让其腾空既不利于承租企业发展和维稳工作要求,也不利于案件处理,故暂保持原租赁状态。同时,与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设定腾空条款,保障后续处置工作的进行。
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竞得腾旭公司名下的位于温州市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南路50号工业厂房后,设立温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2017年12月,温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器晋升为国家级企业孵化器。2019年1月,大学科技园面积扩容至18万平方米,浙江大学温州研究院落地瓯海,且科技园内两家企业核心团队人员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现在大学科技园以数字经济、智能装备、新材料、生命健康、新时尚、现代服务业六大产业为导向,集聚入驻科技型初创企业381家,其中数字经济产业方向企业226家,智能装备产业方向企业48家,新材料产业方向企业27家,生命健康产业方向企业33家,新时尚产业方向企业2家,现代服务业31家,产业雏形初步形成。
【典型意义】
本案是淘汰落后产能,快速处置僵尸企业财产,促进工业土地转型科研创新基地的典型案例。
腾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股东潘银妹、徐云旭随即出逃,公司名下的腾旭工业园区无人管理,自停产停业至破产案件受理时的闲置时间长达2年。
腾旭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直至2017年3月14日由管理人通过阿里拍卖平台成功出让工业土地,仅用时一年时间内就将闲置的厂区予以转让,并由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功竞买,打造成全新的科研创新基地。
NO.6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整案
【受理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叶长春、黄煜仁、温州市龙湾龙旺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梧田蒙恩建筑材料经营部。
被申请人: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建筑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3日,申请人黄煜仁、温州市瓯海梧田蒙恩建筑材料经营部以中原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龙湾法院申请对中原建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另外,依据申请人温州市龙湾龙旺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龙湾法院执行部门作出(2016)浙0303执813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对中原建筑公司移送破产审查;依据申请人叶长春申请,鹿城法院执行部门作出(2017)浙0302执3717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对中原建筑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2019年3月4日,龙湾法院裁定受理中原建筑公司重整一案,后通过摇号方式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原建筑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经调查发现,中原建筑公司持有建筑资质一级认证证书,且中原建筑公司及项目公司有员工近100人,项目公司有多个项目尚未竣工结算。依据中原建筑公司股东郑进明申请,管理人于2019年5月29日将中原建筑公司由破产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申请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并获通过。2019年9月16日,依据管理人申请,龙湾法院作出(2019)浙0303破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9年9月16日起对中原建筑公司进行重整。
2019年12月25日,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中原建筑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该《重整计划草案》载明普通债权首次分配清偿率为3.47%;投资人权利为取得中原建筑公司100%股权,该股权转让的范围仅包含中原建筑公司的资质,其余资产由管理人另行处置;中原建筑公司名下原有未完工工程项目由管理人继续负责处理,中原建筑公司名下挂靠项目由挂靠人继续负责处理,投资人有义务配合盖章、开票等,但产生的债权债务与投资人及重整后的新中原建筑公司无关等内容。经表决,该重整计划获得高票通过,出资人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100%表决通过,同意该重整计划的普通债权组人数比例为87%,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比例为79.99%。后依管理人申请,龙湾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裁定批准中原建筑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审理情况】
2019年9月16日,龙湾法院裁定自2019年9月16日起对中原建筑公司进行重整。
2019年12月26日,龙湾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办理中,龙湾法院积极作为、管理人认真履职,创新运用多项举措,仅用时9个多月实现企业涅槃重生,相关的解决思路及具体做法,对于保护民营企业经营权、财产权,激活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建立良好市场退出机制,均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
1.创新采用剥离式重整模式,变现破产建筑企业资质的价值。
一旦中原建筑公司破产清算,其二十多年苦心经营所取得的资质、商誉等无形价值都将归零,且未完工项目较多,导致隐性债务风险较大,如果用传统的存续型重整模式,很难吸引到投资人,故确定采用剥离式重整模式:保留债务人的主体资格主业资格,将非主业资产剥离处置,充分发挥主业资格价值,并基此引入投资人提供偿债资金进行偿债,管理人则以出售“壳资源”取得的收入和其他资产的价值进行偿债。剥离式重整通过将破产建筑企业资质的价值变现,从而增加企业财产,大大提高债权回收率。
2.借助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招募“壳资源”投资人,充分发挥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
3.在保证项目竣工验收的前提下,充分行使管理人合同解除权,避免隐性债务风险。
针对中原建筑公司众多挂靠项目,为了实现债权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及社会效果最优化,一方面,与继续履行与挂靠项目负责人独立核算的约定,并取得重整投资人同意配合办理后续竣工验收手续的承诺,为挂靠项目顺利竣工、验收提供条件;另一方面,及时发函告知挂靠方,解除中原建筑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避免其挂靠项目产生新的债务,最大限度减少隐性债务风险,有效防止债务人重整后再次陷入困境。
NO.7洞头国际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受理法院】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洞头国际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大酒店)
被申请人:洞头国际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大酒店)
【基本案情】
国际大酒店系一家民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0月25日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开发销售产权式酒店(限洞头国际大酒店项目)。后因该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支付工程款,施工方自2011年9月份起停工,只完成主体结构,配套设施工程、装饰工程尚未施工。截至2016年3月,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负债约1.2亿元,且绝大部分为到期债务,而公司全部资产仅为总建筑面积51512平方米的公寓式酒店一幢,其中套房380套,已出售108套,烂尾已久。此外,众多购房户因房屋迟迟未能交付,长期上访,严重影响地方社会稳定。国际大酒店项目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僵尸项目。2016年7月15日,国际大酒店以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洞头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审理情况】
【典型意义】
1.发挥主观能动性,股权解冻走出新路子
国际大酒店因股东个人负债引发的诉讼纠纷,致使其股权在洞头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时已被其他两个法院先后冻结,股权拍卖工作受阻。《企业破产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洞头法院申请省高院及丽水、温州两地中院协调股权解冻未果。若股权不能解冻,将导致案件无法重整下去,如同棋面陷入僵持之局。后因庆元法院续冻稍有迟延,首冻法院轮为鹿城法院,洞头法院抓住时机、反复协调,请首冻法院将股权予以拍卖以此推进破产重整事宜。虽股权价值为负数,但拍卖一直延续竞价到100余万元,后续又做通竞买人工作,终于让投资者取得该部分股权,盘活了破产重整的整个棋面。
2.平衡各方权益,分配比例效果最大化
该案存在债权结构复杂、优先债权的分配顺序冲突的问题,特别是108户产权式酒店购房户内部存在全额付款和部分付款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之规定,如果对108户购房户认定是投资性购房及近半购房户的付款未达到批复规定的大部分款项标准的,则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次于其他优先权人,其分配所得金额仅为投资额的40%,势必如同“蝴蝶效应”,引发群体对抗、集体上访现象,更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的招募工作。为了避免出现上述情况,在破产财产分配中更注意考虑社会安定、兼顾公平等因素。从立案开始,洞头法院就主动与各债权人进行深入沟通,耐心安抚其情绪,既保障其利益,又兼顾案件进展,一户一户做通工作,最终各优先债权人放弃小部分权益,促使所有债权人同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各类优先债权的分配比例达到95%,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依托府院联动,破产羁绊逐项扫除
洞头法院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协调机制的优势,以常态化工作平台有针对性地指导个案。对于投资人的选定,洞头法院坚持“不将就、不放弃”理念,积极对接地方党委政府,定向选择符合洞头旅游经济发展前景且实力过硬的投资者。对于破产财产处置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提供精细化司法服务,避免“一锤子买卖”,如烂尾楼处置后的消防验收新旧标准不一致,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主动报告案件审理情况,多次协调促成府院联动会议召开。2018年12月15日,洞头区委书记王蛟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叶海峰一行专门赴广西北海办公,与投资者洽谈的烂尾楼处置问题,当场与区消防、住建部门协调,以实际行动向投资人承诺区政府会解决相关后续问题,给投资人吃下一颗“定心丸”。
一个沉寂多年之久、影响市容景观的国际大酒店僵尸项目,终于被重新激活进而实现精彩蝶变。该案既保障了地方社会稳定和谐,为洞头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赢得了一个较为漂亮的项目分,也终结了作为全国唯一以县域命名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没有五星级酒店的窘境,对打造“国际旅游岛”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NO.8温州市圣雅氏实业有限公司重整案
【受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温州市圣雅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雅氏公司)。
【基本案情】
【审理情况】
【典型意义】
1.以意向投资人为“假马”,最大化重整资产价值
重整投资人招募一直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难题,因为大多数破产企业自身存在诸多问题,单纯通过公开拍卖等形式引入投资人很可能会带来后续诸多纠纷,尤其在投资人未经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容易就纠纷矛头指向管理人与法院。
“假马”一词来源于一项捕猎技术,指为了有效猎杀,猎人会隐藏在一匹真马或似马道具背后进行潜伏并悄悄接近猎物,用作掩护猎人的这匹马儿(无论是真马还是道具),就被称为“假马”。在破产案件中,“假马”指自愿作为兜底投资人的意向投资者,管理人可以寻找“假马”作为重整投资人的试水者,承担填补信息的成本及公开竞价带来的风险。“假马”意向报价基于“假马”对债务人的尽职调查结果,但“假马”其本身也应当有意愿与实际能力作为重整投资人,并有可能成为最终重整投资人。
本案中,意向投资人了解债权人、债务人重整意向后到破产企业调查时,充分向其披露了重整的收益与风险,最终由管理人与其签订投资意向书,并制作以意向投资人为“假马”、以公开竞价方式选任最终投资人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定意向投资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重整战略投资人资格的权利,该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以重整投资人资格为标的启动竞价程序,最终由意向投资人竞价成功,“假马”成为“真马”。2019年8月9日,瑞安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意向投资人成为最终重整投资人,本案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也由5.31%提升为20.66%,实现投资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双赢。本案引入意向投资人作为“假马”的方式,既保障了投资人招募的顺利实施,减少了后续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又在确保程序公开透明、债权人利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使“假马”取得在同等条件下获得优先中标的权利,使意向投资人的利益亦获得了相应保障,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其前期调查工作以及对破产程序的推进作用。
2.招募创新型投资人,助力企业转型升级
重整资产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准入条件,主旨在于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管理人在前期与意向投资人磋商阶段和最后公开招募投资人阶段,都充分考虑了开发区管委会的要求,不仅满足债权人对调高清偿率的要求,还要使重整企业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实现企业经营的转型与升级。
重整成功后的圣雅氏公司,由原先的制造销售服装、针织面料的传统服装行业转型升级为包括服装销售在内多产品销售平台,并提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供应链和仓储服务、货物进出口等多类别服务,在保留原服装供应的传统优质资产的基础上,转型为集生产制造、电商、物流、仓储、贸易一体的新型企业。通过进一步整合供应链,丰富样品与货源,同时利用圣雅氏公司自身场地优势,发挥聚集效应,吸引上下游的供应链企业入驻,将圣雅氏公司打造成众创基地,定期开展服务培训,集中优秀资源,成为当地有特色的聚集产业园区。
3.创新重整投资标的,竞价方式确定投资人
重整方案以“剥离公司债务,有效性利用资源,最大化保护权益”为指导思想,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将重整战略投资人资格作为竞价标的,同时在重整计划中明确重整战略投资人竞得投资人资格后应投入重整资金参与圣雅氏公司的重整程序,重整资金用于注资并专项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各类破产债权。上述举措开辟出一条在重整案件中通过竞价方式引入投资人的路径,为中小企业破产拯救提供现实可行的有效方案。创设重整投资人资格作为招募投资人的竞价标的,有效避免了重整投资人投入的重整资金存在出资人出资权益出让所得的问题,增强了投资人的投资信心和采取重整方式拯救企业的可行性。
同时,考虑到在阿里拍卖平台线上招募战略投资人需向淘宝支付约34万软件服务费,采取线下拍卖方式招募投资人。2019年7月6日,完成战略投资人的招募工作。9月23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4.简化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提高办案效率
考虑到本案债权人人数较少,依照《企业破产法》中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期限要求,一般需要提前15天通知债权人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议题,本案在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时先由管理人以召开非正式会议的形式召集债权人开会,在会议议题基本取得共识后,由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询问是否将本次会议程序转为正式会议及告知转为正式会议后本次会议所形成决议的法律效力,在取得全体债权人明示同意后视为本次非正式会议为本案的正式债权人会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从意向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到瑞安法院裁定本案转入重整程序及债权人全体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仅用时10天,大大缩短了债权人会议召集时长,明显提高了办案效率。
NO.9浙江盛丰塑胶有限公司和解案
【受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盛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公司)
【基本案情】
盛丰公司于1999年1月26日在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原名瑞安市盛丰塑胶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5日变更为现名,位于瑞安市马屿工业园区,注册资本3000万元,从事经营塑料压延薄膜、胶水(不含化学危险品)、包装制品(不含印刷、纸制品)、家具制造、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通用机械、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皮革、塑革、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的企业。据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制作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9年3月31日,盛丰公司资产总额1.05亿余元,负债总额1.72亿余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0.67亿余元。盛丰公司此外还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并已进入执行程序。
2019年5月29日,盛丰公司以自身经营问题及对外担保原因陷入困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等为由向瑞安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
【审理情况】
盛丰公司的住所地在瑞安市,依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瑞安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盛丰公司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2019年6月4日,瑞安法院作出(2019)浙0381破申4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受理盛丰公司的和解申请,并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7月1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8月16日,盛丰公司向瑞安法院提出申请,称和解协议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瑞安法院裁定予以认可。经审查认为,盛丰公司提交的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依法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内容合法且具有可执行性,故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认可盛丰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盛丰公司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1.审慎判断企业挽救价值,发挥破产保护制度功能
本案系2018年12月《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出台后,在温州范围内经“预重整”(和解)后进入正式破产程序的首起案件。盛丰公司系瑞安市2019年重点帮扶企业,其近年来因资金担保以及自身债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影响,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并最终进入破产程序。经查,盛丰公司是一家具有高新技术资质的民营生产型企业,近五年来产品年销售收入均达亿元以上,现有在职员工190人。合议庭经认真评估后认为该企业具有营运能力和价值,若进行破产清算将使企业停产、职工遣散,应依法开展破产和解工作,力促企业脱困重生。
2.积极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发挥“预重整(和解)”机制作用
盛丰公司先行由瑞安市处置办牵头启动预重整(和解)工作,瑞安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以“引调”案件立案,对预重整(和解)工作进行适当指导和监督。4月29日,瑞安法院指派破产审判庭庭长参与市处置办牵头召集的债权人相关会议。5月24日,瑞安市处置办向瑞安法院出具预重整(和解)结案函。5月29日,申请人盛丰公司向瑞安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该院于6月4日作出裁定受理破产和解一案。
3.明确庭外和解协议效力在和解程序中的延伸,降低制度性成本
本案在表决规则中设定:债权人在预重整(和解)阶段已经提交对原“和解协议草案”同意表决票,如本次《和解协议》内容中,和解清偿率未降低,和解方案未发生实质改变,该债权人不再重复投票表决,其预重整(和解)阶段提交的同意表决票,作为对本次《和解协议》的同意表决意见进行统计;和解清偿率或和解方案发生实质改变,该债权人可以重新投票表决。上述规则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完全契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5条的规定。
4.依法快速审理,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利益
在正式破产程序中,瑞安法院依法指导管理人正确测算清偿率,如对管理人原未计入和解清偿率的破产清算下终止劳动合同应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为473万余元、应追偿债权606万余元纳入计算,自此和清偿率预计达到20.08%,高于破产清算条件下清偿率14.31%和预重整(和解)阶段确定的清偿率18.52%。同时,充分听取债权人不同意见,依法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最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88.89%,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78.23%,以较高比例顺利通过和解协议。综上,通过庭外重组与和解程序的高效衔接,本案正式受理后77天即审结,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2020年3月,本案被浙江高院评为2019年度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NO.10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和解案
【受理法院】龙港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鹿城支行)
被申请人: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光伏公司)
【基本案情】
【审理情况】
因龙港市撤镇设市,苍南法院报请指定龙港法院审理本案。2020年4月27日,龙港法院立案受理,并继续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温州分所担任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后龙港法院召开审判委会员讨论此案,一致认为在债务人宣告破产出现全面和解的新情况下,应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维护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处理此案。因而,该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作出(2020)浙0383破9号之二裁定,撤销苍南法院作出的宣告破产裁定,并认可和解协议、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1.灵活转换程序,化解破产清算僵局
本案前后耗时近四年,破产一度陷入僵局,在龙港法院承继苍南法院审理后,该院召开专题会议综合研判案件解决之道,积极指导管理人与债权人、帮扶企业和金阳光伏公司股东等各方开展协调工作,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在苍南法院已经宣告金阳光伏公司破产的情况下,认可全面和解协议,并撤销破产宣告。这对于龙港全力提升营商环境、建设两个健康先行区以及救助危机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解决路径。
2.尊重意思自治,取得全面和解胜利
审理过程中,龙港法院发现债权人普遍认为继续清算债权清偿率极低,而此时帮扶企业因看好金阳光伏公司潜力愿意收购债权,故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向。该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的自行和解协议内容未违反破产审判债权平等、集中清偿原则,故认自行和解协议,确保了全体债权人的自由意志得以体现。
3.依托府院联动,暂时恢复营业执照
鉴于金阳光伏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若要推动全面和解金阳光伏公司继续存续,必须先行恢复营业执照,但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无先例。根据[2016]号中共温州市委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全面和解可参照适用规定内容,故龙港法院指导管理人积极与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协调,经多轮协调最终顺利办结相关手续。此举充分体现了该院和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责任担当,彰显了府院联动机制在解决破产纠纷中的作用效果。
4.压缩破产成本,大幅提升清偿率
金阳光伏公司债权人、股东和帮扶企业达成的全面和解协议,最大程度上减少了破产清算造成的贬值及所需消耗的偿债成本,维持了债务人资产利益,保障了债权人工程债权和税收债权得到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从个位数提升到30%,实现了各方利益最大化。
来源:温州破产法庭
编辑 | 熊慧
主编 | 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