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设局“仙人跳”敲诈勒索被判刑 名下一车一房被强执

夫妻俩设局“仙人跳”敲诈勒索被判刑 名下一车一房被强执

  一对夫妻与他人结伙在多处酒店以“仙人跳”的方式敲诈勒索。该案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相关人员被判处12年半至6年不等的刑期。为确保涉案财产追缴到位,3月31日,北京东城法院与河北省固安县法院执行局联合行动,跨省扣押了被执行人的奔驰车。   在酒店玩“仙人跳” 夫妻俩获刑10年以上   50岁的男子李某和30岁的女子武某是夫妻关系,2017年至2018年间在北京市多个区域,他们伙同他人向嫖客卖淫,并以举报嫖客嫖娼、假冒警察等手段勒索嫖客钱财。   在较长时间内,他们与多名女性以威胁手段结伙实施20余次敲诈勒索行为,在酒店行业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法院认定,该案属于恶势力犯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系纠集者,起组织指挥作用。   目前,李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处罚金26万元,武某则获刑11年,处罚金23万。法院还责令多名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   据北京东城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庆介绍,因他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起敲诈勒索案进入执行程序,经计算,该案中需追缴的罚金、违法所得以及退赔受害人损失共计70余万元。   因这是一起涉及扫黑除恶的案件,为有效提高“打财断血”成效和执行质效,执行干警运用多种措施确保财产追缴到位,后经东城法院调查,李某和武某二人名下的财产有一套房子、一辆奔驰轿车,“房子已经被司法拍卖,但涉事车辆却迟迟不见影踪。”赵庆表示,2020年8月,执行法官曾通过GPS定位,找到了被执行人武某名下的奔驰车正在河北固安的一个村子里,但是由于该村院落复杂,在找寻一天后执行法官并未发现该车辆。   为此,2021年1月份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寻找涉案奔驰车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就在近期,执行法官收到当地群众的举报电话获知线索。   3月31日,执行局副局长赵庆、执行法官李春双带队再次前往河北,与固安县法院执行局联合行动,跨省扣押被执行人奔驰车。   悬赏追缴跨省扣押 夫妻俩花式拒绝执行   当天下午1时15分,执行干警的车辆刚刚抵达涉事车辆所在小区,就接到奔驰车即将离开的消息。事不宜迟,执行人员一路狂追,“熄火、开窗、下车……”一行人终于在小区门口成功拦下车辆去路,执行法官上前敲了敲车窗。   车上的女子犹犹豫豫并不想配合,但是此时车辆已经被执行干警围住,无奈之下,她从驾驶座的位置下了车,迟疑了数秒钟,才将车钥匙交给执行法官,并高声喊道:“你们靠边点。”   这名女子其实是被执行人李某的外甥媳妇王某,不过,她一直向法官谎称,车主武某是自己的朋友。在法官的询问过程中有些心知肚明的王某主动问道:“你们来是不是因为武某啊,她欠我好多钱,但我一直没要到。”   在法官明确告知其驾驶的这辆车要被强制执行后,情绪有些激动的王某时而发微信、时而打电话,甚至举起手机不断拍摄,此举被警告、制止无效后,她还上演了抢夺手机的一幕。   鉴于其拒不配合、违反规定的行为,王某暂时被押上了警车,经训诫后王某承认了错误。由于涉事车辆停在小区门口,容易造成交通堵塞,执行人员将车移至大门外后,便让王某对车中物品进行腾清。   然而在此过程中混在围观人群中的一位男子绕到车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对执法现场进行拍摄,引起了执行人员的注意,王某解释,这是她的一位朋友。但其实这名男子正是王某的丈夫许某,也是该执行案件的协助执行义务人。   冒充围观群众被揪出 还要求坐警车前座   据执行法官李春双介绍,此前他已多次联系李某的外甥许某让其配合法院工作,均遭到拒绝。按照规定该行为是要接受处罚的,考虑到许某不在现场,决定免除对其的处罚,没想到“自投罗网”。   许某被阻拦之后,假意离开,却站在远方继续拍摄。当执行人员再次上前阻止并询问时,许某否认拍摄行为并拒绝告知身份和姓名。而当法官叫出他的真实名字时,他拒绝承认自己就是许某,口中只是不断在重复“我不说”“我是民众”“我没有阻碍执行”。   在被带上警车后,任性的许某不仅拒绝承认错误,还要求坐在警车前面的位置,不愿进后车厢。   最终,法官与王某确认后,证实了此人的身份,随即将许某送至固安县人民法院进行进一步的工作。   在法官的询问下,许某承认这辆奔驰车没有登记在自己名下。但他多次否认自己曾接到法院电话,“我接的电话太多了,不记得此事了。”许某还辩称不是不配合,“因为车的贷款是我还的,李某被判刑后有十万罚金是我交的,李某本身还欠我钱,等于这辆车是卖给我了。”   亲笔写下悔过书 奔驰轿车最终被“开走”   在经过一个半小时的思想教育后,许某最终承认错误,亲笔写下了悔过书:我作为车辆实际控制人,在法院通知我协助交付车辆时,未及时将车辆交付法院,确实存在错误,影响法院工作,现在配合将车辆交付法院。   执行局副局长赵庆解释,尽管涉事车辆已被固安县人民法院查封,但许某仍然坚持认为自己是该车的实际控制人,“因为李某欠许某的钱,便用车来抵偿。许某认为,车款是自己支付的,在打官司的过程中,许某也为李某支付了费用,该车的实际所有权就应该归自己,从心态上认为自己不应向法院提供车辆。”   赵庆强调,涉事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武某的名下,许某作为该案协助执行义务人,有义务配合法院执行,提交涉案车辆。若有异议,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据为己有。许某因对车辆享有的质押权或留置权而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均不影响法院的执行。   目前从财产角度讲,车辆已经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员带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等待下一步的评估拍卖。同时,也不再对许某采取强制措施。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宋霞 实习生 杨阳 catalogs:112275;contentid:7308020;publishdate:2021-04-05;author:张魏桔;file:1617577861563-ca84b08a-93b2-48c7-afd9-eae7e09f464a;source:29;from:景德镇南河公安;timestamp:2021-04-05 07:10:59;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