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旅游条例》解读之50问

《南京市旅游条例》解读之50问

  1、为什么要修定《南京市旅游条例》(下称“《条例》”)?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产业规模、市场环境和服务需求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旅游市场出现了许多新特征、新问题,原来的《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已无法满足需要。同时2015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江苏省旅游条例》均有重大修订。在此背景下,迫切需要根据我市旅游业发展现实情况和上位法规定,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2、《条例》的立法依据有哪些?   主要依据的上位法是《旅游法》、《江苏省旅游条例》和《立法法》。另外在网络经营旅游产品部分,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少量内容;旅游经营者发布广告要遵循《广告法》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文明旅游、乡村旅游等,根据上位相关法律法规做了补充规定。   3、《条例》的框架结构是如何安排的?   《条例》共六十四条,分八章,内容涵盖: 总则、规划与发展、促进与服务、经营与安全、乡村旅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部分。   4、《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和发展、促进和服务、经营和安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5、《条例》有哪些亮点?   本《条例》有七大亮点:(一)全面扩大了原条例的适用范围;(二)明确了全域旅游地位;(三)明确了政府职责;(四)明确提出了乡村旅游工作原则;(五)明确建立“旅游行业诚信档案”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六)明确提出了旅游者在高风险旅游活动中的避险义务及救援费用承担原则;(七)明确了自驾游、邮轮游、网络旅行社、网络交易平台等旅游新兴业态的促进及监管规则。   6、《条例》保护哪些市场主体?   7、旅游发展应遵循什么原则?   《条例》确定了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政府引导和市场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8、本市旅游规划由哪个部门制定?   旅游规划主要有全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两部分,《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旅游专项规划。   9、政府在旅游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政府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是要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制定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政策,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解决旅游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三是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融合发展;四是引导社会参与,实现旅游发展全民共建共享。   10、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公共服务、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工作。   11、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哪些旅游监督管理职责?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旅游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实施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统筹全市旅游资源开发、整合和利用;(二)组织全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三)负责全市旅游行业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四)制定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规范;(五)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专项检查,负责重大或者跨区域旅游投诉举报受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综合执法机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2、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哪些旅游监督管理职责?   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旅游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实施区旅游专项规划;(二)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日常检查,做好相关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工作;(三)督促、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乡村旅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四)受理旅游投诉举报;(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旅游行政执法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3、旅游发展主要涉及哪些综合监管部门?   主要涉及到的部门包括:旅游、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公安、工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价格、农业、绿化园林、水务、环境保护、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商务、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   14、有关综合监管部门的旅游监督管理职责是什么?   《条例》在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的规定,进一步规定公安、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履行以下旅游监管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管理,对旅游市场强迫消费、敲诈勒索以及其他侵害旅游者权益治安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旅游市场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   (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客运、长江以外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游览活动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非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游览活动备案;   (四)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对旅游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旅游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文化遗产保护等活动的投诉处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六)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   15、《条例》在综合监管中体现了什么理念?   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16、旅游行业组织有哪些职能?   《条例》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组织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提供旅游市场拓展、市场信息发布、旅游产品推介等服务,反映行业合理诉求;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等。   17、开发旅游项目应遵循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在旅游项目的开发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人文资源的,应当保持人文资源的历史风貌、民族特色、传统格局;   (二)利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温泉等自然资源的,应当维护其区域整体性和自然景观特色,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稳定性,促进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利用工业、农业、科教、体育等社会资源的,应当保持其内容与环境、景观、设施的协调统一。   18、具有南京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和产品有哪些?   《条例》明确提出的具有南京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和产品主要包括:钟山风景名胜区、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景区、南京城墙等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长江路、颐和路、新街口、湖南路等特色街区。   19、机场、宾馆酒店、旅游景区等地应配备哪些旅游设施及物品?   《条例》明确规定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码头、宾馆酒店、旅游景区等应当建设母婴室、第三卫生间(家庭卫生间)和无障碍设施,并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   20、旅游者如何获得旅游景区景点、线路、客流量预警、医疗急救等旅游服务信息?   《条例》规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该平台将会公布旅游景区景点、线路、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食宿、购物、医疗急救等诸多旅游服务信息。同时,在旅游者集中场所,将设置旅游信息咨询中心或者自助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信息。   21、如何在节假日获得旅游景区游客情况?   本市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逐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主要景区的接待状况信息。旅游者可通过关注上述信息了解各旅游景区游客情况。   22、如何了解本市旅游统计信息?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市旅游统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开展全市旅游业统计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旅游统计信息。需求者可直接查询获得相关旅游统计信息。   23、旅游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不得为哪些行为?   《条例》明确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具体包括:(一)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二)在旅途中擅自变更行程、变更服务项目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三)向旅游者强迫索取包价旅游合同以外费用;(四)收取购物场所或者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合同约定义务;(六)非法泄露旅游者信息;(七)不执行政府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措施和要求;(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4、旅游经营者不诚信经营的有哪些后果?   旅游经营者不诚信经营的,依法给予处理,并纳入旅游行业信用档案,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   25、旅游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要求有哪些?   《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经营范围发布广告,保证内容真实、合法。广告中涉及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游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旅游线路、项目、时间、价格等服务内容,应当清楚、准确,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26、旅游经营者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应遵循哪些规定?   旅游经营者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的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并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代理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核实其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标明实际提供者的名称。   27、对于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有什么要求?   网络交易平台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核实旅游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未经核实,不得提供交易服务。   28、旅游景区销售门票应遵循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旅游景区销售门票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强行向旅游者销售联票、套票,不得强行将门票与索道、观光车、游船等配套服务捆绑销售。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按照规定实行门票减免。同时,《条例》鼓励其他景区对相关旅游者实行门票减免。   29、旅游景区是否都有公众免费开放日?   并非本市所有旅游景区都有公众免费开放日,《条例》仅鼓励但并未强制要求旅游景区设立公众免费开放日。   30、旅游经营者利用内河通航水域提供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应具备什么条件?   旅游经营者利用内河通航水域提供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经营许可,按照规定配备满足相应水上游览项目安全管理需要的专职项目管理员和专职救生员。   旅行社、邮轮公司提供邮轮旅游服务的,应当向旅游者提供中文文本的合同、船票和服务说明等资料,并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一)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礼仪规范;(二)发生邮轮延误、不能靠港、变更停靠港等情况的解决方案;(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32、旅行社、邮轮公司提供邮轮服务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有哪些后果?   旅行社、邮轮公司提供邮轮服务资料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3、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安全方面,应承担哪些责任?   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主体责任,配备旅游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重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维护安全设施设备,对旅游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对可能涉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应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安全警示,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4、旅游景区如何控制旅游者流量,确保旅游者流量不超过最大承载量?   《条例》规定实行门票预约预售的景区,应当及时公布景区内旅游者流量。旅游者流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及时启动游客分流预案,协助采取交通管控措施,疏导分流旅游者,暂停旅游者进入景区。   35、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遵循哪些规定?   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产品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高风险旅游项目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并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实时监控人员和设备安全。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36、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未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未按照要求保存视频图像信息的,会有什么后果?   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未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未按照要求保存视频图像信息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7、如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应如何处理?   《条例》规定了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救援和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向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旅游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联动措施开展救援,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38、什么叫“乡村旅游”?   本条例所称乡村旅游,是指依托乡村自然风光、历史文化、民俗风情以及乡村生产生活等自然、人文资源,开展的观光游览、休闲度假、体验娱乐等特色旅游活动。   39、乡村旅游为什么以整个“第五章”进行单独规范?   近年来,我市乡村旅游发展迅猛,势头十分强劲,尽管投资额度大、服务质量提升,但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存在一定的安全发展隐患。条例以整个第五章对“乡村旅游”进行规范,在鼓励“乡村旅游”旅游新业态发展的同时,以期通过规范其发展原则、设施配置等进一步推动我市乡村旅游业提质增效。   40、发展“乡村旅游”应遵循哪些原则?   发展乡村旅游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村民自愿的原则,坚持规划先行,突出资源特色,不得破坏乡村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   41、《条例》对“乡村旅游经营者”提了哪些要求?   《条例》规定,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明码标价、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保证房屋结构坚固、安全,供水、供电、卫生等基础设施齐全;(二)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设备和应急逃生设施;(三)符合相应的治安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制度。   42、旅游行业信用档案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由哪个部门建立,制度规范哪些主体?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行业信用档案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者实行动态管理。   43、对旅游从业人员而言,哪些行为属于“旅游不文明行为”?   《条例》规定,旅游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应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一)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旅游者消费;   (二)侮辱、殴打、胁迫、恐吓旅游者;   (三)收取购物场所或者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44、对旅游者而言,哪些行为属于“旅游不文明行为”?   《条例》规定,旅游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应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等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八)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45、不文明行为有什么后果?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实行动态管理,并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对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旅游者,旅游景区、旅行社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旅游服务。   46、旅游者在维权中不得为哪些行为?   旅游者在权益遭受损害时应当依法维护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7、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一)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实施紧急救助需要垫付费用的;   (二)因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合同约定赔偿金额明确,旅行社拒绝履行协议或者无力赔偿的;   (三)旅行社就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事项与旅游者达成协议后,拒绝履行协议或者无力赔偿的;   (四)因旅行社破产、解散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8、哪些地方可以看到旅游投诉举报方式?   (1) 主要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宾馆酒店、购物场所等公共场所   49、政府部门处理旅游投诉的程序?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向旅游者反馈。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者;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其他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0、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失职的处罚措施?   《条例》规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件:南京市旅游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