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问 】林业政策百问百答

【100问 】林业政策百问百答

一、自留山政策 1、集体将已划定的自留山收回统一经营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此类自留山问题,若个人没有要求要回自留山,所造林木归集体所有,其山地仍属自留山,可待林木采伐后,将山地使用权再归还农户;若个人有要求归还自留山的,可由集体向其收取营林费用后将自留山归还个人,或重新划给自留山。 2、自留山林权证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如何解决? 答:已发给的自留山林权证的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应实事求是地给予核实调整。凡自留山已开发经营的,自留山林权证上四至界线清楚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载明的物标不明确的,按四至载明的最近的物标确定四至界址;四至界址不清的,以林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3、农户在自留山四至以外扩大的竹林或营造的其他林果茶,其权属归谁? 答:农户在自留山四至以外扩大的竹林或营造的其他林果茶,其林地使用权属不能定为自留山,其林权归属,对农户确有进行开垦营造、抚育管护的,应承认其劳动成果,保护其合法权益。处理方法:可定为责任山,按当地承包经营的做法,由该农户承包经营;也可对该林木合理作价,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赎买;还可以进行公开招标承包,并将林木价款付给该农户。 4、林业“三定”时或“三定”之后由公社管委会盖章发放的自留山证是否合法有效,能否换证? 答: 由公社管委会盖章发放自留山证属主体不合法,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林业“三定”时或“三定”之后已经发给农户,且农户也以此开发经营,当地群众没有异议,也不存在重复发证的,村集体组织出具证明,本次登记发证可将其原证收回,并依法重新确权登记换发林权证。 5、林业“三定”时自留山证遗失的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森林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自留山证遗失的,应由村集体组织出具证明,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核实后,重新登记发证。 6、已划定的自留山,后又被村集体收回统一按人口划分为各户责任山,又没有重新划给自留山,自留山户主要求恢复原自留山,并申请登记发证的,应如何办理? 答:集体将自留山直接转为责任山的,要结合本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予以恢复自留山性质;若将自留山打乱后划为责任山,但当时已经村集体统一研究通过或大部分村民无意见的,本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可依法予以重新确认为自留山;若当时未经村集体统一研究或大部分村民有意见的,本次必须经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决定保留或调整,但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落实自留山政策,并依法予以办理登记发证。 7、原自留山户主因造林失败,后被其他农户造林种果经营的,应如何确权登记发证? 答: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凡属双方同意,由自留山主将自留山转由他人造林种果的,可按合作或合资经营处理,有合同(协议)的按其约定,申请确权登记,林权证注明自留山及收益比例;没有合同(协议)的,必须依法补签合同(协议)后,再申请确权登记,在林权证上注明自留山及双方主要权利,也可按转让处理。凡擅自在他人自留山上造林种果的,自留山主要可依法收回自留山,其开发管护费用由双方商定,并依法确权登记发证。 8、已划定的自留山被村集体转让的,本次自留山主要求换证的,如何办理? 答:按照国家有关自留山政策规定,依法划定的自留山,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自留山主所有,村集体转让已划定给农户的自留山的,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尚未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恢复原状,归还自留山,由自留山主申请登记换证;造成损失的,村集体要依法照价赔偿,并签定书面合同约定归还日期或重新划给自留山后,进行确权登记发(换)证。 9、户与户的自留山合在一起共同经营,没有分清各自界线,应如何登记发证? 答:实行联户经营的自留山,本次登记发证时,如农户要求单独发证的,应分清各自界线后再登记发证;无法分清界线的,应举荐其共同代表人提出申请,出具联户所有人委托书、原自留山证、联户经营协议书,进行联户登记换发证,并在林权证上注明“自留山联户”。 10、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群众要求恢复原状的应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以后,有些地方将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这次改革,若群众要求恢复按自留山、责任山实行管理的,应当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并分别确权发证。 11、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村,这次群众要求划定的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村,这次改革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场条件允许的,可按林业“三定”时的政策补划自留山。 二、责任山政策 12、农村妇女是否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 答:集体林木、林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 13、个人承包的林地是否可以用于非林业建设? 答:个人承包的林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开发、经营和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将承包的林地用于非林业建设。国家鼓励承包者增加对林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生产力。 14、林地承包期多少年?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15、如何保护林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答:承包合同生效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各种原因不愿意承包,可以自愿将承包的林木、林地交回发包方。但承包方在这期间不得再要求承包林木、林地。 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16、个人承包的责任山有何区别? 答:自留山与承包经营的责任山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自留山虽然林地所有权仍属集体,但农户享有无偿使用权,且长期不变,自留山上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个人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个人只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且有承包期限的规定,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责权利以合同形式确立。 17、林地、林木承包合同四至范围不明确的如何解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等有关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林地、林木承包者实际经营、管护面积与合同不符的,自行为成立起超过1年的,应以实际经营、管护面积为准,未超过1年的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该民事行为。 18、承包经营的林地被他人非法占用的应如何处理: 答:发现非法占用他人所承包经营林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切实维护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对承包林地被他人非法占用并已造林的,当事人双方要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前提,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运用经济手段协商解决,也可以由村集体或国有单位出面协调解决。以上方法无效时,还可以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19、村集体是否可将未进行有效管护而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未到期合同视为违约而收回承包山? 答:承包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管护不力导致承包山林木遭受严重破坏的,属于违约行为,但在处理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属于农户家庭承包,且合同未到期的,则重在教育和对集体利益进行赔偿,不宜收回承包山。如果是属于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的,本次能否对其已承包的林木、林地登记发(换)证? 答:可以。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经营不适用耕地、草地收回的规定,即使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在承包期内其承包林地也不应收回,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法定程序收回或调整承包林地,且承包方也认可的,应予维护;目前尚未收回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自主决定交回或保留其林地承包经营权(或依法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提出林权申请登记的,应依法予以登记发换证。 21、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而群众要求承包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答: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如果群众要求以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应当恢复原状。 三、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政策 22、集体林地、林木使用权、所有权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进行合同转让的如何解决?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年,或者虽未超过1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对集体林地、林木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经营的,虽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但没有损害集体利益,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年时间的给予维护;或者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虽未超过1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现林木生长良好、林政秩序正常的给予维护;或者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未超过1年,承包人未做投入,引导双方协商解决,对承包合同进行完善;协商解决不成的,引导通过司法途径给予解决。 23、通过流转方式承包集体林地,经营者未按合同上缴承包款或实物的,林地上林木所有权归谁? 答:以流转方式承包集体林地,经营者在其承包的林地上营造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承包经营者未按合同上缴承包款或实物,属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4、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是否要留足家庭承包经营山再进行改革? 答: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是否要留足家庭承包经营山后再进行改革,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25、此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前村集体签订的林木林地转让合同,大多数村民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依照国家政策和法律签订的林木林地转让合同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合同未到期之前,未经承包者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或收回承包的林地。大多数村民对改革前已签订的转让合同有异议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①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②在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完善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③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6、对于本村村民不愿承包经营的远山、高山、立地条件差的林地应如何处理? 答:对此种情况,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发包,明确林木林地的经营主体。 27、林业“三定”时已确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林地、未经该村民小组同意,被村委会以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流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该村民小组提出登记发证申请的,应如何办理? 答:林业“三定”时依法确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林地,其权属仍归该村民小组所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未经村民小组同意,村委会擅自将属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林地通过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流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属侵权行为。本次登记发证申请前,应依法进行协商调解,或进入司法程序,待权属归属清楚后,才能登记发证,否则,暂缓登记发证。 28、林业“三定”时,自然村的山场被村委会报领了林权证,现自然村出示土地证,要求确权登记发证,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时已经依法发证的,其林地所有权应维持不变,自然村不能以土地证要山。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该林地的使用权,可结合本次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在明晰产权后,依法进行登记发证。 29、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如何处理? 答:要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集体山林流转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四、确权发证政策 30、林权由什么部门登记造册、发放证书? 答:《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第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31、由谁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答: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32、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①林权登记申请表;②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③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33、林权权利人提交的林权登记申请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查,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方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答:林权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①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位置、四至界线、林种、面积或株数等数据准确;②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③权属归属无争议;④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与实地相符合。 34、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多次流转如何登记发(换)林权证? 答: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多次流转的,应以最后一次流转合同约定事项确权登记,核发(换)林权证。以前各次依法流转的协议书、合同书,原林权证,有关部门的批准书,林地所有者的证明书,以及林业“三定”以来林权变更材料等权利依据,均作为本次林权登记发(换)证的权源依据。已核发新林权证后依法流转的,现有林权权利人应按新林权证、合同(协议)等相关权利依据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35、《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林权登记发证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承包有两种方式,即家庭承包的经营方式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还对林地承包的有关程序、合同、期限、流转等方面均作了原则规定。对此,本次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依据有关规定承包林地,申请林权登记发(换)证的,登记机关要重点对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性、程序合法性、承包期限进行审核。林权申请者应提供合法规范的承包或流转合同书、原林权证等权源证明材料,以招标、拍卖等形式转让集体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林权申请者还应提供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同意证明书,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发(换)证。②《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经营者依法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且有合同(协议),本次要求登记发(换)证的,应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③《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依法签定的承包合同生效后,不得因发包方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现有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予以维护,承包经营者要求确权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依其生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权源证明,确权登记发证。 36、个人之间、单位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合作、合资造林的,本次应如何申请登记发证? 答:本次申请林权登记时,共有林权权利人应共同举荐一个共同代表人,并出具所有共有林权权利人同意的委托书、原有合同书(协议书)等权源证明材料,依法向林权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发证,林权证注明“合作”或“合资”。 37、森林、林木和林地相关的四项权属中,某项权属发生争议,对未发生争议的其他权属能否进行登记发证? 答: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争议后,为有利于权属争议的解决,只要权属存在争议,该争议山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都应暂缓进行登记发证,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登记发证,以维护林区社会的安全稳定。 38、林业“三定”时颁发的林权证,在本次登记发(换)证发现有错发、重发的,应如何处理? 答:一旦发现有错发、重发证现象,要及时通知相关利害当事人提供有关权源依据,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查清真相,。予以纠正。一时无法查清的,暂缓登记发证。 39、以有效的合同(协议)申请林权登记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①“四权”确定。“四权”: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是林权登记发证核心要素。合同条款中必须依法明确“四权”归属,并依合同约定内容和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确权登记。②林地使用权期限确定。这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也是林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必须加以明确。属家庭承包的原合同约定少于30年的按30年记载。属其他方式承包的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使用期限。③合同附图确定。每份合同必须随附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作为承包山场的权属位置范围图。④宗地四至确定。要选择明显固定的地物标。没有明显地物标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林班、大班、小班进行描述,但界线必须形成闭合。 40、在非林地上造林的应如何确权发证? 答:在非林地上造林的,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发证的,可以发给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林权证。 41、林业“三定”时为非林业用地,现在为林业用地,目前没有土地证,也没有合作化时期和“四固定”确权证明材料,本次登记发证以什么作为依据? 答: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利用保护规划确定的林地作为林权登记范围。权属有争议的,由政府协调解决或法院判决确权后依法登记发证;权属无争议的,按现有林木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42、此次改革林权证换发的范围和要求? 答:对辖区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全面换发林权证。换发林权证统一使用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统一实行计算机登记、打印、建档、统计、查询;统一按照“申请、审核、勘查、公示、颁证、建档”六个步骤实施;统一采用“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图作为林权证附图;统一建立证书图表资料与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相结合的林权档案。 五、正确理解和把握改革的七种形式 这次林权制度改革,重点是针对集体山林。集体山林如何改革,省委19号文件提出了7种改革形式,并明确规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这句话的意思是,7种形式都可以因地制宜地选择,只要符合你那个地方的实际,并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多数人同意。 那么,各地在选择具体的改革形式时应当如何把握呢?我认为至少有三个要点需要把握好: 43、如果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有2/3以上多数不同意保持自留山和责任山的稳定怎么办? 答:自留山和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一项法定原则,也是我们这次改革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这条原则不存在交村民大会讨论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前提就是错误的,因为法定原则不能拿去讨论。省委19号文件提出的“尊重群众意愿”,是指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而不是任由群众去超越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搞“表决”。 44、“三定”时划分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其山主已离开本地,有的还迁入了城镇,甚至转为了非农业户口,这次改革能否将其自留山和责任山收回重新分配? 答:自留山与责任山的政策是不完全相同的。国家对自留山实行的是“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其经营不需要签订承包合同;而责任山实行的是承包经营的政策,承包期限为30―70年,承包者必须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正是由于二者的政策不同,省委19号文件才规定:自留山和责任山搞了“两山并一山”的地方,如果多数群众有要求的,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按照政策,自留山和承包期尚未届满的责任山是不允许收回的,但如果责任山的承包期届满,或者原承包者不愿再承包自愿交回集体的,可以由集体收回重新发包。 45、如何正确理解权益平等原则? 答:这次改革要求,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在分配时必须体现权益平等原则。这里所说的“权益平等”,并不是说一定要把山划分成同样大小的“豆腐块”,平均发包给全体村民,那样做既难以操作,也不利于林业的集约经营。体现“权益平等”的方法有很多种,可以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也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办法,将目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折成股份,平均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然后由集体统一组织经营,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配;还可以将集体经营的山林进行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者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经营,转让费按年计收,70%以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除此之外,各地还可以因地制宜地创造其它形式,但总的原则是必须经过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事实上,这次7个改革试点县采取的形式就各有不同。 六、正确处理“三定“时的遗留问题 这次林权制度改革,实际上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因此,必须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绝不能借机“推倒重来”。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三定”时划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必须稳定;二是“三定”时遗留的问题必须妥善处理好。从各地反映上来的问题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46、林业“三定”时未划分自留山或责任山的怎么办? 答:完全属于这种情况的县不多,但具体到某乡某村,也并不鲜见。按照省委19号文件,没有划自留山的地方,如果现在大多数群众要求划,并且集体山场条件允许的,可以按当时的政策补划自留山。没有划责任山的,这次原则上都要将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落实到户。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山林的依赖性不强,不愿意承包经营的,可以流转给企业或有经营能力的大户经营,但所得收入70%以上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股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这种情况叫做“均股到户”。 47、林业“三定”时划分的自留山、责任山,户与户之间不均衡,或者出现地证不符的怎么办? 答:这种情况各地都有反映,处理起来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三定”时划分的自留山、责任山在面积上有些差异是正常的,只要多数群众没有提出异议,就应当维持不变,不能重新调整。凡是山林权证上载明的四至是清楚的,本次林改应当以其四至为准,并按实际核实面积确权发证;若四至不符,则按照不少于林权证上所载面积的原则重新确定其四至。如果户与户之间的面积相差悬殊,或者林权证上所载面积与实际面积相差太大,多数群众有异议的,就应查对“三定”时的发证依据,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48、林业“三定”时划分的自留山或责任山基本合理,但经过20多年的人口变化,户与户之间所占山林面积悬殊较大,甚至出现“无山户”和“无主山”的怎么办? 答:首先应当承认,由于20多年的人口变化造成户与户之间山林面积相差悬殊的现象是完全正常的,只要“三定”时分配是合理的,就应当予以维护。有的地方提出,可否重新进行调整,这是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但有三种特殊情况可以进行调整:一是死亡缺户,原自留山或责任山主没有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其经营的山林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分配;二是承包期届满的责任山,可以由集体收回重新发包;三是承包者举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自已提出将承包的山林退回集体另行处置的(注意:是自愿提出退回集体,不能强行收回),可以收回集体重新发。 49、“三定”时划了自留山和责任山,但却没有发证的怎么办? 答:我省这种现象不在少数。由于当时工作做得不彻底,许多地方划了自留山和责任山后,只是村里造了册,登了记,并没有发放林权证。处理这类问题有三个办法:一是由农户提出发证申请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然后进行分户登记和公示,如果大多数群众没有意见,即可据此确权发证;二是设法查找“三定”时的登记簿册,只要能够找到,就可以作为本次林改确权发证的依据;三是看这20多年来的经营事实,如果农户一直在当时所划的自留山或责任山上经营且当地群众认可的,本次林改就可以以此为依据按其实际经营面积确权发证。 50、由于错证、重证、漏证等原因引发山林纠纷的怎么办? 答:这种情况非常普遍,解决起来难度也不小。我们这次林改规定,有纠纷的山林暂不列入改革范围。但这并不是说,只要有纠纷就将其搁置一旁,而要要求各地结合林改工作,按照《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进行调处,调处一起就确权发证一起,一时难以调处的才能暂时搁置起来。什么时候调处好了,就什么时候发证。 七、正确处理林地林木流转中的遗留问题 所谓流转中的遗留问题,主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林地、林木流转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问题。处理这类问题,必须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主要有三种情况: 51、流转程序合法的怎么办? 答:按照规范的程序流转的。不论是哪一种流转形式,只要是程序合法、签订的流转合同规范的,就应当予以维护。但本次林改后,这部分山林的流转收入必须保证有70%以上拿出来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52、虽然签订了流转合同,但合同不规范或者不合理的怎么办? 答: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只是程序不规范或者某些条款不合理,群众对此有意见的,应当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原则上维护合同,并对有争议的条款在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协商,补充完善。另一种是如果合同存在少数人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重侵犯集体或村民的利益,则应依法修改该合同,或者通过司法程序来加以解决。有的地方提出,原来的流转合同没有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这算不算程序合法,属不属于暗箱操作?这里有一个时间界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1989年11月4日起实施的,在这之前决定村里的事务,是否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并不是法定程序,只要当时经过了村委会或者村党支部会、村小组长会、村党员大会等形式,就算程序基本合法,不属于暗箱操作。 53、自留山和责任山由集体采取行政手段无偿收回后,又流转给他人承包经营的怎么办? 答:如果在流转给他人经营时签订了流转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原则上应当维护该合同,但有两点必须明确:一是流转的收益应当归原自留山或责任山主,而不是归集体;二是这次林改减免税费带来的利益,要通过与山主补签协议的形式,将其中的大部分体现给原自留山或责任山主。合同到期后,如果农户要求将山划回自己经营的,应当划回;愿意继续给他人经营的,应当由农户直接与经营者签订合同。 54、集体山林或者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与国有林场联营的怎么办? 答:省委19号文件对这种情况说得很清楚,就是必须保持稳定。现在有的地方提出,林改给了老百姓很多优惠政策,老百姓觉得当时的联营协议不合算了,要求退回山场自己经营怎么办?解决这个问题有两种办法:一是由国有林场与农户进行协商,调整部分利益分配,提高农户的分成比例,并补签协议;二是如果联营的是自留山,可由村集体在本村经营范围内等量划出部分山场置换给农户,然后再由集体与国有林场重新签订联营合同,原来林场与农户的联营合同终止。 八、正确理解“谁造谁有”政策 55、事先没有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林地由他人造了林的怎么办? 答:“谁造谁有”是我国林业政策的基本内容之一。省委19号文件关于落实“谁造谁有”的政策规定,主要是指事先没有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林地由他人造了林的情况。如铅山县湖坊镇就普遍存在这种情况,该镇大多数农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三定”以后基本没有造林,长期抛荒。1989―1994年全省开展“灭荒”运动期间,乡村两级便将这些抛荒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收回,由乡村组织专业队伍造林,并创办了乡村林场,一直经营管理至今。现在树长大了,村民要求将山林权收回。乡村林场认为,原来荒山你不要,现在满山都是大树你就来要,我当然不给。结果一来一往,事情闹得不亦乐乎。如何处理这种情况,省委19号文件说得非常清楚,即“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集体分成比例应不低于70%。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 56、既然是谁造谁有,为什么集体又只能得70%以上,而不是100%呢? 答:这是一个概念理解上的问题。实际上,集体所造林木的确100%都归了集体所有,只不过集体使用了农户的自留山或责任山,导致农户不能经营,因而需要给农户以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也可以理解为是林地的租赁费。既然是租赁费,就不能要得太高,我们规定其不得超过30%,是经过测算的,也是基本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的,因而具有可操作性。 57、农户之间出现在对方承包的山上造林的怎么办? 答:按照以上理解推而广之,如果农户之间出现在对方承包的山地上造林的,并且事先没有合同(协议)约定,由此产生的纠纷,同样也可以按照“谁造谁有”的原则进行调处。 九、正确处理林改中的利益分配问题 58、实行“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政策,如何让林农真正得利? 答: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但是又很重要,各地必须想方设法操作好。从我们在铜鼓等地了解到的情况看,有两个做法值得各地借鉴:一是对已经流转了的山林,要在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协商提高林地租金或承包费的办法,将政策带来的利益大部分落实给林农,并据此补签协议;二是在目前市场发育不健全的情况下,由政府制定暂时的木竹收购最低保护价,确保林改政策带来的利益大部分归林农。(铜鼓县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鉴) 59、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应如何分配? 答: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应当重点向乡镇倾斜。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要把握三点:一是农业特产税取消部分的转移支付属国家承担,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到位,分配的重点在乡镇;二是农特税的附加部分的转移支付,要按原实际收取的数额全部落实到村;三是省财政每年安排的2000万元转移支付资金,主要补助给因林改而减收较多的重点林业县,并且原则上应全部补助给这些县的重点林业乡镇,不能搞平均分配。 60、村集体统一经营或者从流转的山林中获取的收益应如何分配? 答:村集体统一经营或者从流转的山林中获取的收益应当大部分分配给本集体内部各成员。省委19号文件提出的70%的分配比例是最低限,村集体经济状况较好的地方还应尽量多拿出一点来分配。分配时,本集体内部所有成员的权益都应当均等,男女无异,童叟无欺。 61、能否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收取林地有偿使用费? 答:这个问题我们要从三个方面来认识。第一,这次林改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就是减轻税费,还权还利于民,如果我们一边减税减费,一边又出台新的收费项目,这显然与改革的宗旨背道而驰;第二,我们说林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这个“村集体”的概念是指由本村内部所有成员组成的一个集合体,而不是指村委会或村里的某一部分人,因此,采取“均山、均股、均林”的办法,将山林的权益全部落实到本集体组织内部每一位成员,恰恰是集体所有制的最好体现,所谓“村民无偿占用集体林地”的说法是不成立的;第三,对以家庭承包形式经营的责任山收取林地使用费(或者叫地租、承包费等),目前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就是乱收费,因此,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所谓的林要使用费。 十、正确处理林改中的生态公益林问题 62、生态公益林的范围在这次林改时能不能调整? 答:划定生态公益林是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要,是一件大事,各地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但是,在国家目前财力还不是很宽裕,难以拿出大量的资金对生态公益林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公益林面积划得太大也不行,老百姓也有意见。因此,对老百姓提出的“退出生态公益林”的要求,我们要本着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来处理:一方面要跟老百姓讲清道理,使他们相信国家随着财力的增长还会逐步扩大公益林的补偿范围,提高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因此不要随意退出;另一方面,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考虑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在确保重点公益林的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公益林不能变动的前提下,按程序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对公益林的范围作适当调整。 63、生态公益林的补偿问题怎么解决? 答:我省已区划的生态公益林占全省林地面积的51.8%,目前列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只有1900万亩,且补助的标准很低(5元/亩)。省里根据财力,从明年起启动地方公益林补助项目,资金总额也只有每年1000万元,对几千万亩公益林来说,可谓杯水车薪。如何在有限的财力情况下,保护和管理好我省的生态公益林,省里有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继续积极争取国家扩大在我省的公益林补偿范围和标准;二是用好用活省财政每年安排的1000万元公益林补助资金,使其发挥最佳效益;三是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督促各市、县尽快启动生态公益林补助项目,哪一级划定的公益林由哪一级承担补偿;四是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向森林生态效益的直接受益者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的有效办法和途径。 64、生态公益林的采伐利用问题怎么处理? 答:在省委19号文件中,对生态公益林的采伐利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公益林中的阔叶树和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严禁采伐,但对公益林中的毛竹以及一般公益林中的非阔叶树种,经批准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这是实事求是的规定,也是当前国家和地方公益林补偿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缓解保护与利用的矛盾、促进公益林保护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 十一、民主决策程序 65、哪些事项需要通过民主决策? 答:按照省委19号文件和省林改领导小组下发的“改革试点方案”,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必须经过本集体组织村民民主决策:一是村级改革方案的制定。包括改革的原则、形式、范围、程序、参与林地分配的对象、公示内容和形式、确权发证等,都应当纳入“改革方案”,进行事前民主决策;二是流转山林的招投标方案。包括拟流转山林的评估作价、流转方式、流转年限、流转价格或分成比例等,都应事先经过村民民主决策;三是收入分配方案。包括流转山林和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收入如何分配等,必须经过村民民主讨论决策。 66、民主决策应当如何操作? 答: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和表决。这里有三点需要把握:一是会前必须做好充争的酝酿,可以搞一些家访,召开一些小范围的党员会议、,村干部会议等,也可以开展与村民对话,让大家事先了解“方案”的原则和主要内容,为会议讨论通过打好基础;二是严格把握“两个三分之二”,即: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表决通过的票数必须达到参加会议人数的2/3以上,否则表决结果无效;三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必须集中召开,且当场投票表决,一人一票,当场验票并宣布投票结果,村民所填的表决票应当场封存,交村干部存档保管备查。 十二、改进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 67、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何时下达? 答: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提前下达。这一点,省厅从今年起就已进行了调整,今后每年的10月份就下达第二年的木材生产预安排计划,以便于基层及时安排生产。 68、采伐指标是否要求实行公示制? 答:采伐指标全面实行公示制。从明年起,全省都要实行这项制度,所有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均由县级林业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的数量控制每个村采伐许可证的发放,并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69、如何减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报、审批环节? 答:今后的采伐申请,由林权所有者(林农)直接向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在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和林木权属证明。由林业工作站审核后,提出拟批准采伐的建议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满后,如群众无异议,即按公示内容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70、哪些林木的采伐管理可适度放开? 答:适度放开毛竹、抚育间伐材、工业原料林等林木的采伐管理。严格按照省委1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十三、其他问题 71、退耕还林户、原承包了责任山的农户,能否参与本次集体山林的分配? 答: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一是退耕还林户承包经营的林地不属于家庭承包的范畴,无论承包了多少,都不影响其参加集体山林的分配;二是林业“三定”时已经承包了责任山的农户,本次能否再参与集体山林的分配,应当由村集体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72、国有林场改制后,用于置换职工身份的山林如何确权发证? 答:国有林场改制时,用于置换职工身份后归个人经营的山场,其林地所有权的国有性质不变,但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已归属其个人,本次林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权发证给职工个人。 73、林权分配时,参与分山的人口和户口问题应当如何确定?答:这个问题,参照农业土地(耕地)第二轮承包时的政策办理。 74、由于乡村两级档案管理混乱,尤其是有的地方撤乡并村、并镇,造成“三定”时的原始记录丢失、难以找到,本次改革如何处理? 答:如果“三定”时农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的林权证或承包合同、档案资料等遗失、难以找到,而此次林改时农户又要求发放自留山或责任山林权证的,可按以下情况掌握:(1)由农户提出发证申请和理由、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后,进行分户登记和公示,大多数群众没有意见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登记发证;(2)如农户无法提供证据资料,但其有造林、抚育等经营活动事实且群众认可的,可按其经营面积核发林权证。(3)既无法提供证据资料,又无经营事实的,可视同集体山林,并按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改革。(4)山林权属有纠纷的,按山林纠纷调处办法进行调处后再进行改革。 75、有些村的山地于“三定”前划给了国有林场造林,1982年“三定”时给林场发了林权证,而村委会又将这些山地划为农民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并且也发放了林权证,造成“一山二证”。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山林权属证明出现重证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相互协商、达成共识、有错必纠的原则,重新审查、核实其颁发林权证的依据。若由于山主错报错登或政府工作人员失误,造成错发山林权证的,则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纠正。 76、已经将农户的山场划为公益林,现在群众看到税费降低了,不愿划为公益林了,能否在确保全县公益林不低于30%、稳定重点公益林申报和国家试点范围的前提下作适当调减? 答:遇到这种情况,要努力做好群众的工作。如果群众坚持要退出公益林时,除重点公益林和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公益林不能变动以外,可以按规定程序报原划定机关批准,对公益林区划作适当调整。 77、按照省里的林改政策规定:“对集体林明晰产权主要有七种形式,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经三分之二的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假如自留山、责任山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不同意稳定不变,而要求重新划定,怎么办?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的规定,自留山和责任山必须稳定不变,这是一条法定原则,不需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 78、82年责任山承包到户后,有的责任山承包户不愿去栽树,有的林农经与责任山承包户口头协商同意后,在荒山上栽了树。可否按照“谁造谁有”的原则,在荒山上栽树的林农可获利70%,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给承包户? 答:可按照“谁造谁有”和造林农户收益分配不低于70%的原则,由造林农户和责任山主进行协商,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此次林改时应将林权证发给原责任山主。 79、有部分自留山和责任山的林农户口已迁到外乡、外县,有的还全家迁入了城镇,无人管护造林,有的外出10多年没回家,连人都联系不上,大部分群众要求将这部分人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收回分掉,如果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将这部分自留山和责任山收回来,是否可行?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的规定,自留山和仍在承包期内的责任山必须稳定不变,不能收回。 80、如何确定“五保户”的林权问题? 答:对活着的“五保户”,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的分配。“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政策处理。 81、退耕户和责任山主已获得了退耕地或责任山的经营权,在参加集体的其他林权分配时,应先抵扣退耕地或责任山面积。这种做法是否可行? 答:按照国家退耕还林的有关政策,退耕户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其承包的退耕地不应在分配林权时抵扣。至于原有责任山主是否可以参加此次集体林权的再分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82、林权分配中如何确定与人口、户口有关的问题? 答:参照国家有关耕地第二轮承包的有关政策执行。 83、有的地方由于大多数青壮年出外打工或移民等原因,无法召集到70%以上的村民开会,因此不可能有70%以上的村民通过方案怎么办? 答:讨论村林改方案时,必须按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84、由于子女外出打工的原因和农村的习惯,可能会以户主大会来代替村民大会,这种做法在法律上等同于村民大会吗? 答:户主大户不等同于村民大会。 85、村林改方案票决时,一般是集中投票,但可否分散投票? 答:必须集中投票表决且应当场验票,宣布结果,收回的表决票当场封存,交村存档。 86能否用签字、按手印来代替票决? 答:不能用签字、按手印来代替票决。 87、毛竹林在林缘扩鞭后,新出现的毛竹林权属发生争议,由于山上界线的难确定性,容易引发边界纠纷,能否在发证时预留部分扩鞭地? 答:对此类情况,应严格按照林地的实际面积予以确权发证,不能预留扩鞭地。 88、自留山、责任山到户后,由于群众对林权意识不强,出现了你造我的山,我又造了你的山的情况,如何调处比较稳妥? 答:应由自留山主和责任山主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相互协商、达成共识的原则,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并按协商一致的结果核发林权证。 89、为解决村级经费来源,保证乡村正常运转,是否可以借鉴福建的做法,实行责任山有偿使用制度,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实行一事一议制度通过,向责任山主收取每亩2-5元的林地使用费;或者对原有林权属村集体的山场,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租赁给其他经营主体经营,每年收取一定的租金,用于弥补村级经费的不足? 答:根据这次我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精神和省委领导的明确要求,今后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不再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其中包括不得收取林地使用费。对原有林权属村集体的山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通过有偿转让经营等形式收取转让费用,但所收取的转让费用70%以上应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留村集体用于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90、退耕还林、农业开发、老建扶贫、生态项目建设过程中已向林农发放了权属证,原来林业“三定”时又发放了林权证,出现了“一山多证”的现象。如何解决这一矛盾? 答:对由于退耕还林、农业开发、老建扶贫、生态项目建设等出现的“一山多证”,应在稳定其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根据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经营者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91、林业“三定”时,林农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责任合同书中,有一条关于承包经营森林及林地的收入分成比例,明确了村集体按30%分成,承包者(林农)按70%分成。对于现在仍没有达到经营期限的承包责任合同书,这一条款(利益分成)是否继续有效? 答:根据《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对尚未达到承包期限的责任山承包合同,应维持其连续性。但根据本次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责任山承包者协商,或者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也可以依法就责任山承包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完善或变更。 92、很多承包经营山场的使用年限在30年以下,有些甚至还有5-6年承包合同就到期。能否对已承包经营的山林维持原合同所定年限不变,只要公示后没有异议的,按实际使用年限予以换发林权证。如果承包者与村集体组织按法定程序协商同意后,也可按协商后的承包年限发证? 答:如果是集体山林,其具体承包年限,可由承包者与村集体组织按法定程序进行协商,并按协商同意后的承包年限发证。但是,集体山林流转承包的收益70%以上应当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93、考虑今后林地统筹开发、林地征占用、集体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等因素,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预留10%-20%的林地? 答:对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几条原则:(1)必须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有纠纷的除外);(2)改革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3)集体山林的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94、关于“谁造谁有”问题。林业“三定”时,自留山证上规定和注明了自留山抛荒3-5年以上集体可收回重新承包造林的条款,即收回山权,重新承包造林,原自留山证失效。这种情况,如果按照省委19号文件精神,所造林木由集体与农户协商后确定分成比例,实施难度较大。能否规定对自留山抛荒后收归集体的山地,应充分落实“谁造谁有”政策,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完全归属造林者;若集体重新发包给农户承包经营的,按合同规定执行;如林木所有权归集体的,按这次林改进行重新流转? 答: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集体分成比例应不低于70%。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如果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被集体收回又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只要手续齐全、程序合法,集体与造林农户的承包合同继续执行,但在本次林改时,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机动地中调剂出相应面积的山场,补给原自留山主或责任山主经营。 95、原有国营非林业系统单位于2004年前已进行改制,划由当地乡镇政府管理,职工身份已大部分置换,管理的形式有原职工内部合股的股份制经营、有偿转让一次性买断型,也有归属集体管理的。这些单位的“四权”如何确定,其林地、林木权属是国营还是集体?是否享受国营政策? 答:国有单位改制后,划归当地乡镇管理或置换职工个人身份归个人经营的山场,其林地所有权的国有性质保持不变。若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乡镇管理的,这次改革依照国有林场的改革政策进行;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个人的,按照合同约定确权发证给职工个人。 96、农民承包山有20-30年的承包期限,现在离到期还有4-5年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是等到期后再换发林权证还是现在就换发林权证? 答:由承包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进行协商,并按协商同意后的结果发证。 97、有的农户自留山,林业三定时核发的自留山林权证四至界址明确,且与实地相符,按其四至界址实地勾绘面积与其自留山林权证上的面积相差很大,这种情况如何解决? 答:凡自留山林权证上所载四至界线清楚的,应以四至为准,测定实际面积,并在此次林改中重新核发林权证;若四至界线清楚,但实际面积与林权证上所载面积相差太大,多数群众对此有异议的,应根据其实际开发经营等情况,实事求是地给予核实调整。 98、所有权属村集体的山林,在村办林场统购统销时期,被乡政府划给了乡采育林场经营,乡采育林场砍伐后造上了杉木林又转让给私人了,现村集体要求收回该山的经营权,如何解决? 答:如乡政府将村集体山林划给乡办采育林场,以及乡办采育林场将山林转让给私人时,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要予以维护。如乡政府属擅自划走村集体的山林,则该山林的流转收益应当归村集体。 99、县、乡、村的改革方案,需要经过哪一级批准? 答:县级改革方案,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同时报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改革方案必须经县林改办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各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方案,必须在林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情况拟定,报县林改办审查后,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拟文报县政府批准。 100、商品木竹是否允许销售到外县、外市、外省? 答:商品木竹实行自主销售,打破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放开经营,允许销售到外县、外市、外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制订任何限制林权所有者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已经制订的必须坚决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