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三大层级之二:产品设计

金融产品三大层级之二:产品设计

一、标准资产、非标资产与衍生工具 P2P网贷投资的风险管控、政策监管应该怎么度量,或许将其和风控、监管最严的银行来对比是最好的办法,对比之前不可避免地要分清标准资产和非标准资产。 1、标准化债权资产 标准资产主要包括各类债券(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债券,包括银行间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融、超短融、中票等,交易所的公司债、可分离转债、可转债等)等公开交易类产品;与此同时,还存在一些定向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公开交易类产品。这些产品多具有流动性高、标准化的特点。 标准资产对应标准化的融资渠道,如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等,是在一种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投融资过程,这种机制保护主要体现在每一个融资模式都有严格的标准。以债权融资为例,其中最典型的当为公司债券,既可以公开发行(即公募债券),也可以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即私募债券)。其中公募债券发行对企业规模、净资产和利润等方面的要求比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规模不需要受借款额度最高为净资产40%的限制,虽然需提交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但对财务报告中的利润情况并无要求,不受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募债券1年的利息的限制。总的来说,尽管中小企业私募债在发行主体和信用等级方面放松了要求,但该产品仍然受制于规范的监管机制。 而在目前的P2P网贷行业,债权融资企业的门槛、融资过程的监管、交易过程中的流动性、产品的标准化均不足,故业内均将其定义为非标资产。 2、非标准债权资产 非标资产的全名为非标准债权资产,是相对于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流通的债券来讲的,非标资产较早的形式有信托受益权、信托贷款、信贷资产。2013年3月底银监会出台的《8号文》,将非标资产做了定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型融资等。从这个定义上来说,标准与非标的区别是是否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 非标资产因其未在交易所上市、规避了监管要求、放大了信贷投放额度等特点受到监管层监管,《8号文》中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在非标资产的监管形式下,各金融机构均在实行非标转标。在产品形式上, ABN(资产支持票据)、ABS(资产支持票据)、私募债成为最常见的三种方式。在组织形式上,银行开始试点债权直接融资工具,债权直接融资工具是指发起设立以固定企业的直接融资为资金投向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并负责工具的发行、资金运作、信息披露等事务管理,而银行理财产品将向净值型产品转变并投资于债权直接融资工具。更为重要的是,试点后期有实现“债权直接融资工具”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转让交易的设想,这就实现了债权的标准化。 而在P2P网贷行业,非标转标实质上也在发生。在产品形式上,前有阿里小贷、京东率先开展小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后有P2P平台针对自己平台上的债权开展非标转标业务,如PPmoney在2014年11月开展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组织形式上,融资企业在P2P平台上融资本就是债权直接融资,而网贷基金购买P2P平台上的债权,实质上实现了P2P债权的二级市场和流通,但是这个市场不是实质意义上的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而是广义的网络市场,这就是互联网对传统金融的渗透与改变。 二、对非标资产和非标转标的再思考 实质上,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以是否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来界定“非标”,甚至来界定其风险性、流动性以及投资性,可能并不全面。债权类资产的风险是融资主体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增信、评级、信息透明度等方面而决定的,而不是在什么市场交易。交易市场的存在原因是流动性、标准化和产品的监管。首先,在流动性上,互联网的高流动性在某种意义上已经使产品流动性不存在问题。比如债券,在交易所交易的部分债券流动性基本没有,而网贷债权的流动性是比较高的。其次,在标准化上,以是否可份额化转让交易来界定,比如,美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按照《8号文》标准属于“非标”,但是由于其规模大、二级市场交易活跃、流动性非常好,应该是属于标准化债权性资产。最后,产品的是最重要的问题。在引入评级制度、报价机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需要进行不断完善,这才是引导“非标转标”的重要方面,对于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和资产证券化也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借贷资产的互联网化,使得目前的可交易性大幅提升并不断走向平台化和产品化。如国外建立的应收账款的RecX平台,类似于交易所的性质,在这一方面也是平台化了。成熟的金融市场上银行贷款往往存在流动性较好的二级市场,相应的,P2P市场也同样存在可以投资贷款的基金(loan fund),从而形成产品化,将其移到互联网上,就是网贷基金。尽管如此,其信息透明度等方面还是存在较大的差距,所以互联网金融在形式上走在了前面,但是后续的配套服务没有跟上来。 三、权益登记、转让与抵质押对产品设计的影响 无论是股权、债权、股债结合、资产证券化,还是其背后的投资产品,不可避免地都会遇到权益登记、转让与抵质押等因素对产品设计的影响问题。 根据法律权益理论及风险控制,在金融产品设计中,债券、股权、物权等权益的登记制度是最重要的。目前,公司债(债权)和上市交易股票(股权)已经有中债登、中证登这样的中央登记公司,物权也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物权登记制度(这一制度对市场交易的规范化、法治化发展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这也是目前以标准化债券、股票、车辆、票据的质押业务、房地产抵押业务能够在P2P平台迅速发展且能实现可控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以票据质押为例,持票人将票据背书质押给受托理财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按抵质押品对理财计划对应的票据资产进行管理,并于计划到期时依据票据质权办理托收手续。 而以信托受益权、特定资产收益权等为代表的底层权益是属于约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交易双方需通过合约方式对其内涵与外延加以约定,且该类权利的转移与交易等方面均未实现完全的市场化和规范化,比如信托受益权在立法层面还未实现质押,宅基地使用权也才在近来的十三五规划中做进一步规范。且在实际操作中,这一类型的权益登记、转让与抵质押会变得更加复杂。比如说,在产品设计中,很多地方的土地只能抵押给金融机构,所以必须使用交易结构,委托银行进行贷款或者经过银行来办理土地抵押手续;再如,不具有放贷权利的基金管理人只能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到的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由银行向融资方发放委托贷款。 四、网贷基金产品设计的深入方向 作为互联网产品设计,也要在设计理念和产品营销上遵循其独特特点。互联网产品是短环节,需要砍掉中间很多环节,如实体经济环节中的打包、通道费用等。但是目前由于法律的诸多限制,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还必须要设计很多交易结构,无形之中把企业的成本提高了。真正的,企业做的绝大部分事情都是依靠技术去拉低成本。 具体而言,在固定收益、浮动收益、结构化产品、主动管理型产品等方面还存在持续深入的机会。在设计结构化产品时,其设计要素与参数的调查,客户需求的深入了解与个性化设计等方面,可以采取多样化的大胆的形式,比如增加对证券资产相挂钩的股票、期权等风险激进型产品的配置、配置一些流动性非常好的货币基金以作为流动性缓冲、参与到实体项目的股权或是旅游开发等利润较大的项目产品。在类资产证券化方面,衍生工具运用(如针对产品的利率互换、风险对冲)也都会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以上文字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金评(http://www.jpm.cn)立场,禁止转载。 作者:杨立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