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黄岩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岩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图解)点击链接
各区级有关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为规范黄岩区产业基金管理运作,落实政府产业基金2.0版要求,经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黄岩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
2020年8月24日
黄岩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黄岩区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6〕93号)、《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9〕4号)《台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台财企发〔2019〕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岩区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区政府产业基金)由区政府主导设立,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区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创业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区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在我区聚集。
第三条区政府产业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府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充分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发展战略。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资金募集
第四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由区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编制产业母基金组建或增资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条 组建区政府产业基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组织架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独资除外)、基金章程、委托运营协议;
2.基金出资人应根据基金规模明确各自的出资额,并承诺出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基金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区政府单独设立产业基金的首期总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下同)。
第六条区政府产业基金采取与省、市、县(市、区)政府合资设立政府子基金的,出资资金可一次或分期到位,并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出资资金分期到位的,首期出资资金应不少于基金总规模的40%,其余资金可根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情况分步到位。基金规模可经程序审批后扩大。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原则上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三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根据基金实际运作需要,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可根据其功能特点和运作管理要求相应确定。
第八条基金管委会由区政府领导为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区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科局、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督局、区文广旅体局、区人社局、区委人才办、区审计局、区金融工作中心、人民银行黄岩区支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决定区政府产业基金的发展方向,负责根据国家、省、市和我区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区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负责决策和协调主题基金组建、子基金设立、直投项目、重大项目投资、基金退出和让利等其它重大事项,审议基金年度报告。
设立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基金管委会进行审议决策,负责对项目投资方案进行立项,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对区政府产业基金进行考核评价。
第九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已有或新设的国有独资企业或事业法人代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代出资人”),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对区政府产业基金的财务监管,并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提出主题基金组建方案及项目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直投项目)方案;定期推荐重大投资项目,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参与基金投资决策,牵头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考核评价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代出资人主要职责:负责组建基金法人机构,聘用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法人机构主要职责:基金法人机构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负责按照基金管委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组织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加强对基金日常运作的监督管理,与聘用的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对立项项目及投资方案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基金管委会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定期向代出资人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四条基金监管部门主要职责:金融、财政(国资办)、审计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区政府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五条区政府产业基金重点投向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乡村振兴、教育文化等产业领域,并根据区委区政府战略部署适时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经基金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十七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一般应通过公开方式选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
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对受托管理的专业投资机构有特殊要求的,由方案提出部门明确具体条件,会同基金法人机构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第五章 运作模式
第十八条区政府产业基金一般以母基金的形式发起组建主题基金,由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政府关注重点领域,结合政策引导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提出主题基金组建方案,由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主题基金通过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对
于少量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同时鼓
励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二十条“子基金”模式,指区政府产业基金与省、市、县(市、区)政府、社会资本合资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设立“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各种“子基金”模式投资项目。区政府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区政府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且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区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政府出资金额。区政府产业基金与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1.“定向基金”是指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以区内特定重大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的子基金。定向基金出资结构中,与产业项目方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定向基金规模的20%,特别重大项目经基金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规模及出资比例限制。
2.“非定向基金”是指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子基金。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0%。行业主管部门在主题基金方案中应明确非定向基金投资区内项目金额(倍数)。
第二十一条“直接投资”模式,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产业资金和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区政府产业基金在直投项目中占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直接投资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子基金”模式的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根据项目性质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
第六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决策一般程序为:项目提出(征集)、项目初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基金管委会审议、公示、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等。
第二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政策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面向社会征集投资意向,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具体项目投资方案。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投资方案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交由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投资建议书,对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让利措施、退出方式等提出具体建议。
第二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投资方案,结合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的尽调报告和投资建议书,提请基金管委会进行审议决策。基金管委会会议由基金管委会主任或其授权相关人员主持,必要时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和外部专家参加并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十七条 经审议通过或批准的项目投资方案,在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有关行业主管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基金管理机构与相关合作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或协议,导致投资方案无法实施的,项目发起部门应在1个月内及时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终止投资情况,并向基金管委会报批。
第七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按约定方式退出。需按未约定方式退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由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基金管委会审定的退出方案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第三十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主要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如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如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
第三十一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管理机构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退出方式的以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区政府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出资手续的;
2.区政府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对项目实际出资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八章 费用和收益
第三十二条基金法人机构根据委托管理协议按年支付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管理费用。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退出时产生的归属于政府的本金和投资收益,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部门。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区政府产业基金出资部分实现收益的,可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具体让利对象包括各级政府、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社会出资人,但不得超出税后收益总额向合作对象让渡收益;区政府产业基金出资部分无收益或亏损的,不得采取政府补贴形式向合作对象支付收益。
第三十五条区政府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及直投项目,可以事先约定让利标准,并在章程或协议中通过设置投资规定区域内的金额及倍数、带动社会投资金额及倍数、实现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明确让利条件。区政府产业基金退出时,经考核达到章程或协议约定的让利条件的,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进行让利。
第九章 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对基金投资项目的监督和考核机制,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进行决策,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投资项目开展考核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奖惩建议,报基金管委会审议。对于运作较好的项目,可采取追加投入、利益让渡、公开表彰等方式给予激励;对于运作成效较差的项目,应减少投资,直至提前退出。
第三十八条 代出资人要切实履行起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区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三十九条 基金法人机构要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制度,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及时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代出资人备案。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责。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浙江境内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四十二条建立黑名单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对投资项目
的管理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有权单独或同
时行使以下权利:
1.限期整改;
2.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网站等公布其违规违约行为,并将相关情况载入管理档案;情节严重的,基金停止与其合作;
3.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请区发改局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公告或开展联合惩戒;
4.造成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区政府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基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主管部门、代出资人职责机构、基金法人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个人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章 定期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基金管理机构要向代出资人报送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由代出资人审定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五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管理机构要向代出资人提交区政府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修订、资本增减、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合并、清算等),经代出资人审定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六条区政府产业基金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章程或协议后,发生基金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由基金管理机构向基金管委会报告并获批复后进行处理。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2.子基金管理机构关键人士半数(含)或董事长、总经理以上发生变化;
3.直投项目主要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直投项目应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或企业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基金管理机构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或企业进行审计。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若发生重大问题,基金管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委会报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与国家、省、市相关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依照国家、省、市有关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