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预学·25初级会计】 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共五节,内容相对较多,但可以进行对比、归类学习。从历年考试来看,本章较多涉及不定项选择题,约占 15 分。学好本章不仅是通过考试的利器,也对今后的实务工作有很大帮助。希望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总结记忆,掌握本章所涉及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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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3.1.1 支付结算服务组织和支付结算工具★☆☆
1. 支付结算服务组织
2. 我国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传统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支票、汇票、本票和银行卡)和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3.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上银行、条码支付、网络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得到快速发展。票据和汇兑在大额支付中占据主要地位;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预付卡、条码支付等在小额支付中占据主要地位。
3.1.2 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支付结算的原则
我国的支付结算有以下三个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 使用凭证要求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 签章要求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①单位、银行签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
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个人签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3.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更改要求
4.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要求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3.2.1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 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2. 种类
3.2.2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 开户银行的选择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 填制开户申请书
3. 开户核准与备案
4. 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①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 账户名称的要求
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特殊情况除外。
6. 银行账户的开立之日与业务办理
(1)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2)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3)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 申请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 申请变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其个人签章。
3. 银行结算账户变更的相关要求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3.2.3 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
1.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2.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 概念及性质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是指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2. 相关要求
(1)1 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 1 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五)临时存款账户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 分类、用途及开户方式
2. 代理开户
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
(1)他人代理:代理人应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
(2)单位代理: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单位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重)置等激活手续前,该银行账户只收不付。
3. 开户证明文件
根据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要求,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4.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5.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的要求
(七)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3.2.4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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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陶小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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