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

附件2 执法监督局执检函〔****〕**号 关于抽调有关人员参加国家统计 执法检查工作的函 根据国家统计局执法检查工作需要,经国家统计局领导批准同意,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拟抽调你局(队)***同志参加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预计历时**日(**月**日至**月**日)。请通知该同志携带笔记本电脑,于****年**月**日到****处报到。 请予支持为盼。 (公章) ****年**月**日 执法监督局执检通〔****〕**号 关于成立***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组的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领导的批示要求,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经国家统计局领导批准同意,执法监督局决定成立***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组,依法对***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检查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日志 第  页     共  页 附件5 国家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承诺书 我作为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组的一员,悉知各项纪律规矩和工作要求,自愿把纪律和规矩始终挺在前面,坚持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积极工作,努力完成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此,向国家统计局郑重承诺: 一、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严格按照执法检查规范要求工作,认真核实相关问题,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决不在执法检查中弄虚作假,决不隐瞒任何检查所获情况。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及时请示报告。该做的事认真做好,不该做的事坚决不做。坚决服从执法监督局的领导,认真落实检查组组长的各项指令。 二、严格遵守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纪律。不接受超规格、超标准的食宿和交通安排,不向接待单位或者检查对象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参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活动,不擅自接触检查对象和在检查对象处用餐;不做有违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序良俗的其他任何事情。 三、严格遵守统计执法检查保密纪律。不在公众场所谈论与执法检查相关的任何内容,不向直系亲属、朋友以及原单位领导、同事等与执法检查工作无关人员透露检查内容和接触的所有资料与信息,不私自摘抄、复制、记录和保存执法检查工作中接触到的所有资料和信息,不擅自向检查对象透露和反馈任何检查情况。 四、严格遵守统计执法检查廉洁纪律。不收受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在接待单位或者检查对象处报销任何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谋取私利。 五、自觉做到衣着得体、语言文明、举止端庄、礼貌待人。 六、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自愿承担党纪、政纪和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6 执法监督局执检通〔****〕**号 关于协助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 (事由) ,按照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局执法检查组定于 年 月 日,赴 (地点) 进行执法检查,请你局予以协助,并协助通知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统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根据检查工作需要,提供办公条件、交通车辆、召集相关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等; (二)协助检查组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宿标准安排人员食宿; (三)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协助检查人员按规定做好安全出行安排; (四)确定1名局领导和1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与检查组保持沟通联系。 二、纪律要求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一)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扰检查组正常开展工作; (二)不超规格、超标准安排检查组人员的食宿和交通; (三)不安排、不邀请检查组人员参加一切与检查无关的活动; (四)不以任何方式赠送和提供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联系人:*** 电话:******** 附件:检查组人员名单 (公章) ****年**月**日 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组地方见面会讲话要点 一、背景 举报的主要内容 “双随机”抽查 局领导指示批示 二、来意 检查统计数据质量,有无统计违法行为 检查的领域是:***,主要指标是:*** 三、工作方式 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开展现场检查 发送《国家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要求 希望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关于协助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中的工作和纪律要求。现在提几条具体意见,希望大家予以配合支持。 1.各有关方面不能拒绝、阻碍统计执法检查,确保检查工作顺利、高效开展。 2.各有关方面不能敷衍塞责、消极应对,不能发表对抗、抵制执法检查的言论,不能提示、暗示、包庇、纵容检查对象统一口径、提供虚假情况和虚假材料。 3.统计部门应当按照检查组要求及时通知检查对象,确保检查人员按计划顺利进入检查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4.有关检查对象和人员应当如实按要求向检查人员提供统计数据、凭证材料和情况说明,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5.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检查工作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滞留现场,保障相关人员独立向检查人员提供情况。 6.各有关方面应当按照检查组合法合理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协助做好其他配合工作。 检查组将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等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欢迎大家对我们进行监督,如发现有任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既可当面向检查组指出,也可通过正当渠道向国家统计局或者有关方面举报。 注:1.市县见面会原则上由省级统计机构联络员、市级统计部门负责人召集并主持;2.参加人员原则上包括检查组人员,市县地方政府代表、统计部门相关人员、有关部门相关人员,检查组指定的参会人员等;3.会议议程原则上包括检查组代表讲话、地方政府代表作表态讲话、统计机构负责人作表态发言、会议主持人总结讲话等四项。 附件8 执法监督局执检通〔****〕**号 关于认真配合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单位或者企业名称):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组将于**月**日对你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请认真填写《检查对象有关情况表》,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供给检查组。 (二)为检查人员提供检查办公场所。 (三)通知分管统计工作负责人以及统计(经办)人员到检查办公场所配合检查工作。 (四)备齐备全自****年**月以来****统计报表、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保证检查时查阅方便,随用随取。 (五)如实向检查人员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按检查人员要求,通知有关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2.《统计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3.《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4.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 (公章) ****年**月**日 检查对象有关情况表 (公章) ****年**月**日 附件9 接受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 感谢您接受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组依法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请您认真阅读以下法律规定: 一、《统计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二、《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 ┄┄┄┄┄┄┄┄┄┄┄┄┄┄┄┄┄┄┄┄┄┄┄┄┄┄┄┄┄┄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法律规定,承诺将按照法律规定接受检查,对自己所反映情况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事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0 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操作程序(企业) 国家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进入检查对象为企业的业务场所,与企业负责人见面后,原则上按照下列程序步骤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一、告知检查目的 各位,上(下)午好。根据《统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需要,国家统计局决定对**县(市区)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我们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将对你企业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此前,县(市区)统计局按照我们的要求,已经向你们下发了《关于认真配合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请你们依法依规按要求予以支持配合。 二、出示检查证件 这是我们的统计执法证以及其他相关文件通知,请你们查看。 三、告知权利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要求,我们需要告知你们的权利和义务。 请你们认真阅读《接受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并签字确认。 (给出3分钟阅读时间,待企业负责人阅读完并签字确认后,将《接受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收回。) 您已阅读完有关权利义务的内容,希望你单位依法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现在请你们将《检查对象有关情况表》提供给我们。 四、现场检查 根据需要,查看有关统计报表、统计台账、原始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要求统计(经办)人员现场登录、操作联网直报平台,检查联网直报单位数据,核实比对有关统计数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查看企业的生产经营现场、项目施工现场,并拍照记录。 五、询问 必要时,应当就具体问题分别单独询问具体统计(经办)人员、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制作相应的询问笔录。人员询问按《国家统计执法检查询问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六、取证 收集、整理、核对有关证据材料,保证签字盖章等必要的手续齐备。 七、结束检查 检查完毕后,将需要归还的有关文件材料统一集中归还。 对予以配合和支持检查工作的检查对象及其相关人员表示谢意。 注:现场检查中如遇特殊情况,按特殊情况处置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附件11 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现场 操作程序(机构、部门) 国家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进入检查对象为政府机构的办公场所,与有关部门负责人见面后,原则上按照下列程序步骤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一、告知检查目的 各位,上(下)午好。根据《统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需要,国家统计局决定对**县(市区)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我们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将对你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此前,县(市区)统计局按照我们的要求,已经向你们下发了《关于认真配合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请你们依法依规按要求予以支持配合。 二、出示检查证件 这是我们的统计执法证以及其他相关文件通知,请你们查看。 三、告知权利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要求,我们需要告知你们的权利和义务。 请你们认真阅读《接受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并签字确认。 (给出3分钟阅读时间,待单位负责人阅读完并签字确认后,将《接受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收回。) 您已阅读完有关权利义务的内容,希望你单位依法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现在请你们将《检查对象有关情况表》提供给我们。 四、现场检查 2.认真查阅标题涉及统计、任务、目标、考核、指标、计划等文件,标出发现的问题。 3.发现涉嫌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材料,应当现场提取、复印、打印并加盖提供单位的印章,有条件的,应当复制电子版。现场不能确定的,经国家统计局领导批准,带回审阅。 五、询问 必要时,应就具体问题个别询问有关具体经办人、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制作相应的询问笔录。人员询问程序按《国家统计执法检查询问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六、取证 收集、整理、核对有关证据材料,保证签字盖章等必要的手续齐备。 七、结束检查 检查完毕后,将需要归还有关的文件材料统一集中归还。 对予以配合和支持检查工作的检查对象及其相关人员表示谢意。 注:现场检查中如遇突发事件,按突发事件处置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附件12 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笔录          第  页     共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