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叉车事故的法律规定及处理程序
行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具体如下:1、车辆及驾驶员管理:(1)所有车辆由综合处统一调派管理,各用车部门需提出用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车;(2)驾驶员由综合处管理,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处考核,支队长同意后,可设兼职驾驶员,兼职驾驶人员发放驾驶津贴的50%;2、车辆费用的管理:(1)支队所有车辆的购买及保险、路桥、养路费、燃油等均由综合处统一办理;(2)因工作需要到主城区外的长途用车,须经支队领导同意后,费用按规定报销。法律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各单位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使用范围包括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以及从事水运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应急执法指挥等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第七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用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专用车辆应当喷涂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安装示警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应当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开展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不定期监督检查工作。